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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意思表示错误

发布时间:2020-03-25 05:53
【摘要】:意思表示错误是在民法中产生的,它指的是当表意人在发生错误意思表示时,可以免于法律行为的拘束,然而对表意人保护的同时,也不可以忽略了相对人的权益的维护,当事人以有错误为由认为法律行为是失效的,就会把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对交易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对当事人之间付出的成本也随之增加。当前意思表示错误主要目的是在于意思表示人与相对人发生法律行为提供了一个准则,如何利益分配表意人和相对人之间因错误而发生的不当利益以及免受该意思表示错误的拘束。意思表示错误的一个重要课题是,既要表意自由行使意思自治,又要对相对人合理信赖利益进行保护,以此实现交易安全稳定状态。西方发达国家形成一系列完整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体系,对其范围和法律后果进行深入富有成效的研究。我国目前立法对于意思表示错误虽有规定,但不够深入全面,理论基础也相对欠缺,尚未构建出一套完善的意思表示错误体系,因此应该需要在理论和立法实践方面进一步深化研究。本文采用了如下研究方法:1、历史考证方法:从学说史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清晰地发现制度演进轨迹,找到制度产生的原理与根据;2、文献综述法,基于前人研究的成果为本文提供理论依据;3、利益衡量方法:意思表示错误中的利益衡量主要适用两个方面,表意人的撤销权与相对人信赖损害赔偿权;4、案例分析方法,即本文分析梁慧星、王利明以及徐国栋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构建建议稿,从而提出本文的关于我国意思表示错误的设想。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意思表示错误渊源,主要介绍意思表示错误的历史条件、意思表错误制度的发展过程。第二部分,着重分析我国目前意思表错误的现状与反思,揭示我国现行立法中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存在理论不足和立法上的缺陷,对重构我国意思表示错误提出了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部分,介绍意思表错误的立法模式与类型,表意思表错误立法的一元模式和二元模式,并介绍德国民法与英美合同法对错误类型的划分,分析对比研究。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对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不同设计进行评析,并结合我国法律传统和当前制度渊源,笔者认为我国应以“错误”取代“重大误解”,并尝试通过对我国意思表示错误的二元模式构造和我国错误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构建,以此进一步完善我国意思表示错误。
【学位授予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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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9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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