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凶宅房屋买卖合同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25 20:19
【摘要】:近些年中国的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很多人迫于经济压力选择购买二手房作为住宅,二手房与商品房的区别不仅体现在房屋的新旧程度,也体现在房屋的历史信息方面,有的房屋历史信息对于二手房交易影响不大,但是有的房屋历史信息却成为了交易顺利进行的障碍,人们平时所说的凶宅就属于这类房屋。在大量的二手房交易中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凶宅交易,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买方在购买时并不知道房屋是凶宅而是在交易完成之后才发现房屋是凶宅的事实,进而产生了巨大的心里落差,关于凶宅交易的纠纷也由此产生。我国法律对于忌讳凶宅的性质、凶宅的定义和凶宅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涉凶宅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者根据自己对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理解做出了不太一致甚至截然不同的判决,在这些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也因为对此类纠纷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和权利义务认识不足导致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能够使购买到凶宅的买方提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诉讼请求,同时也使卖方能够合理的抗辩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最终使各地的法院能够在基本案情一致的情况下做出统一的、让双方当事人都信服的判决,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也为以后可能接触到此类纠纷的人提供行为指引,本文将针对忌讳凶宅的法律性质、凶宅的具体范围、涉凶宅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涉凶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具体解决途径几个方面来进行研究和论述。首先忌讳凶宅的法律性质和凶宅的具体范围是凶宅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前提条件,只有对忌讳凶宅的法律性质有正确的认识也才存在着对买方利益的保护,也只有对凶宅的具体范围有正确的认定才能在不影响二手房市场健康发展和住房资源充分利用的情况下解决真正需要解决的房屋买卖纠纷。所以本文将运用语义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对忌讳凶宅的法律性质和凶宅的具体范围进行详细的论述。其次纠纷的产生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当事人对权利的不知或者不当行使和对义务的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解决纠纷也需要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认定。很多情况下正是因为卖方和买方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滥用权利和违反义务的后果才导致纠纷发生,也有很多情况下是因为裁判者没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状态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判决不公,所以,本文将进一步通过法典研究法和价值分析法进一步明确涉凶宅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此类纠纷的解决途径,各种途径中有的符合立法的宗旨和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有的却不能达到这一效果,所以本文将通过比较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对各种实际发生的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可能发生的纠纷的解决途径进行分析和比较。针对不同的案件为当事人分别提供能够充分维护自己权益的诉讼方案,也为裁判者提供清晰的审理思路,最终使纠纷能够得到彻底的解决,同时为以后可能涉及到此类纠纷的民事主体提供行为指引,也为裁判者在基本案情一致的情况下提供统一的裁判标准,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本文编号:2600392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邹吉东;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D];吉林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60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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