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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无权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3-26 03:04
【摘要】:如果说民法是利益的衡平器,占有就是实现这一利益平衡的重要工具。在占有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与无权占有相关的规定。相较于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没有本权依托,获得占有的途径多样,甚至包括不法手段。但是,从古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从外国法到我国法,几乎所有的法律都将无权占有纳入自己的保护范围。无权占有成为法律保护客体的缘由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人格保护理论、和平秩序维护理论、本权保护理论以及维续利益理论是获得大多数学者支持的四大理论。以四大理论为基础,可以把无权占有保护缘由总结成内部、外部两个体系。从内部来看,无权占有虽然只是单纯的占有,但仍需具备管控占有物的物理事实和内心意志两个要件。无权占有状态下占有人的人格通过占有的客观事实外化出来。法律为无权占有提供保护,其实质是在保护无权占有人的人格不受侵犯,保障无权占有人的意志自由。从外部来看,无权占有得到保护在社会公共利益等层面也有很多积极意义。体现为有利于维护秩序的稳定平和,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权利的实现障碍等作用。通过从内而外的分析可以发现无权占有不仅是占有事实,更内涵着无权占有人、本权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多方利益,是值得法律保护的独立客体。虽然《物权法》第五编对占有进行了制度性的规定,但其中介绍无权占有保护的内容非常有限。模糊的无权占有性质以及“善意”和“恶意”两种占有状态所涵盖的利益差异都是法律规范无权占有需要充分考量的因素。仅仅依靠单一的物权保护不足以弥补无权占有受侵害后所产生的多重损害。因此,有必要通过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无权占有提供债权保护。拓宽救济途径,完善救济措施,从而更好的实现无权占有的利益平衡作用。要想将无权占有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规范体系中,重要的前提在于证明将无权占有作为侵权法保护客体是具有可行性的,符合侵权法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无权占有不是权利或事实,而是由管控占有物的事实状态和占有人的自由意志组合成的集合体。无权占有的实质是法益,满足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的特征,属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无权占有背后真正权利的实现也需要侵权法为无权占有提供保护,无权占有秩序被破坏会导致占有主体混乱以及占有物的频繁流动,这些都会增加本权人恢复占有的难度,阻碍真正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虽然无权占有缺失占有权源,但仍具有占有外观。占有外观可以为无权占有人以外的人提供“期待可能性”,即为他们的行为界限提供合理预期。“行为自由”不意味着“为所欲为”。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自己的行为边界内自由活动才是“自由”真正的含义。侵权法保护无权占有并不会不合理的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占有保护规范可以帮助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范围有更加明确的认知,有助于维护秩序的稳定,符合保障行为自由的立法目的。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法为无权占有提供的最重要的救济方式。虽然《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句涵盖了损害赔偿的内容,但它不是侵害无权占有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法规范基础。当无权占有被侵害,无权占有人应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无权占有人在善意、恶意两种状态中,体现出不同程度的利益诉求,侵权法应基于这样的差异界定出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不同的保护范围。善意占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并且无过失的,侵权法保护善意占有的范围要大于恶意占有的保护范围。同时考虑到本权人与第三人两类侵权主体和四种损害类型的差别,可以将侵害无权占有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侵害善意自主占有,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使用收益的损害,支出费用的损害,以及第三人侵害无权占有时的责任损害。其中偿还所支出的有益费用应以占有物现有的增值范围为限。第二,侵害善意他主占有的赔偿范围包括使用收益的损害,支出费用的损害,以及第三人的责任损害。使用、收益的损害赔偿要在善意他主占有人假想权利的范围内。超出假想权利范围的损害赔偿适用侵害恶意占有的相关规则。第三,侵害恶意占有的损害赔偿是根据实施侵害主体的不同而不同。本权人侵害恶意占有不需要赔偿损害。当本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侵害,恶意占有人可获得补偿的范围包括使用利益的损害以及责任的损害。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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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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