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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频聚合平台深度链接行为的法律定性及规制

发布时间:2020-03-28 02:06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视频聚合平台的兴起,对传统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很大挑战,引起了设链方、被链网站及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之争,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出现了很大分歧,学界、司法界及产业界纷纷对其进行了广泛探讨。现有文献对深度链接的探讨主要侧重于论述深度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分析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三种侵权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替代标准,近年来,关于侵权认定标准的主要争议集中于服务器标准和实质替代标准之间。本文旨在追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背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原意进行解读,以及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提供”行为应为每一次将作品上传至信息网络中的存储介质的初始传播行为,同时对相关认定标准进行评价。并进而分析如何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节,提出问题,通过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腾讯诉易联伟达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分析,可以看见判定深度链接著作权直接侵权问题的两种论证思路以及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不同理解,更直观地了解深度链接行为的侵权争议问题,并对后文具体的研究思路进行了大致阐述。第二章节,对视频聚合平台的内涵和技术特征进行深入分析,对深度链接行为的具体分类进行了详细描述,进而分析实践中对深度链接这一技术的侵权判定争议,即实践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判定标准。第三章节,通过追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背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原意进行解读,了解法律的历史背景和技术背景,同时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对信息传输的技术过程进行分析,从而对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提供”行为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论证“服务器标准”是符合立法目的的标准。同时对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替代标准进行评价。第四章节,对国外深度链接行为法律定性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梳理,分析了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三个国家和地区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国内司法和学界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五章节,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基础,分析如何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首先介绍了总体的规制思路,将链接行为分为两类,链接侵权作品和链接合法作品,先简要分析在这两类情形下如何运用现有法律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规制,进而主要论述从间接侵权理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中对技术措施的保护角度对深度链接进行法律规制,从而维护被链网站的合法利益。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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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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