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营者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5-13 12:12
【摘要】:互联网的应用已经深入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娱乐、工作、社交等社会活动越来越依靠互联网。与此同时网络上不良的行为如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甚嚣尘上,网络环境亟待规制,侵权行为亟待解决。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认定网络经营者侵权责任,虽然我国法律对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已做了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尚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网络经营者是否应当尽到注意义务、是否应当审查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因此网络经营者侵权责任承担认定规则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以注意义务为核心,从数人侵权模式、过错形态等角度加以讨论。首先,因网络经营者的间接侵权行为与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构成竞合侵权行为,而与网络使用者构应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其次,为维护网络环境秩序,将注意义务作为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在大多数的网络侵权案件中,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更多的是运用注意义务判断网络经营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存在注意义务、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影响案件走向的重要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增加“应知”的主观过错形态,并将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作为衡量主观过错的重要标准,具体指以侵权行为是否明显、侵权内容是否经过认为处理来判断是否符合应知的过错形态。所谓明显侵权是指在网络使用者上传的信息中是否存在能够引起强烈不适的词汇、声音或画面等内容,如果存在并且网络经营者没有采取相关措施而继续放任信息的传播扩散,就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构成应知的过错形态。网络信息是否经过人工的干涉处理,这条标准主要是用于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经过加工处理就表明网络经营者必须对经过处理的信息承担注意义务。最后,免责制度或避风港制度制度在网络问题处理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揭示制度、用户等级制度、合理指施制度制度设计避免网络经营者被苛以过重责任。通过免责制度平衡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和权利限制其责任也顺应时代的潮流。无论责任承担方式问题、主观过错问题、免责问题,笔者认为都是网络经营者责任认定规则的重要方面,由此三个方面可以构成责任认定规则的基本框架。
【学位授予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661938
【学位授予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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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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