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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遭司法否决的法理探讨

发布时间:2020-05-15 07:15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公民思想观念,尤其是权利观念发生着巨变,公民的权利需求日益多元化,类似“祭奠权”、“悼念权”等新兴权利主张的涌现使我们愈发觉得这是一个“权利的时代”,但与之俱来的是对“权利泛化”的担心,这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现有法定权利体系的包容性与可发展性。在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中,原告任某某提出了令大多数人耳目一新的“被遗忘权”诉求,两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量后作出了驳回判决。事实上,“被遗忘权”并不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概念,欧洲法院曾于2014年在“谷歌西班牙”案中对该权利作出确认。公民的“被遗忘权”诉求在我国遭驳并不仅是由于该权利诉求缺乏我国现行法律依据,也有其他方面的诸多衡量,比如我国的法律传统,信息产业政策,现行权利体系等。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在介绍权利诉求的产生背景、产生原因后将其与欧盟“被遗忘权”第一案进行比较,进一步分析类案不同判的具体原因及两案的判决效果,最后再从裁判依据的法定化要求、权利诉求的正当基础及实现条件三方面解读原告的“被遗忘权”诉求遭受司法否决的裁判法理。本文正文对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遭到司法否决的法理问题阐释具体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的基本案情,然后通过对两审法院判决书的解读,提炼出“被遗忘权”诉求遭到司法否决的判决理由;最后再介绍本案判决背后的法官考量。第二部分先从国内新兴权利主张的不断涌现和国外“被遗忘权”法律规制及实施初探两方面具体介绍“被遗忘权”诉求产生的国内外背景;然后肯定“被遗忘权”本身包含的价值,提出“被遗忘权”诉求是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安全风险这一特定背景的产物,我国部分公民的确存在“被遗忘”的现实权利需求,进一步归纳“被遗忘权”诉求的产生原因。第三部分针对部分学者提出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和欧盟“被遗忘权”第一案不具有可比性的质疑进行回应,明确本文将两起案件予以比较不是为了得出“同案应同判”的结论,而是为了将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作为一个反例,分析该权利诉求为什么没有得到司法支持的深层原因;然后,抽象出两起案件中的关键比较点,对两案进行详细比较。第四部分则是尝试在既有权利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新兴诉求的裁判依据、思路和结果,归纳总结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遭到司法否决的法理基础。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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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4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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