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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中“恶意串通”法律规范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05-15 15:24
【摘要】:“恶意串通”法律规范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甚至有学者对于该等法律规范是否应当从法律体系中删除也依然存在着分歧。实际上,无论是对于规范本身存在意义的质疑还是规范具体应用中裁判尺度的讨论,都源自于“恶意串通”在法律中没有一个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在理论中也没有一个统一被接受的通说,导致法院在实践中会尽量避免“恶意串通”法律规范的应用,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也很难通过本规范寻求救济。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恶意串通”法律规范本身及其相邻制度的研究,找到其在我国权利救济体系中的“一席之地”,从而进一步将“恶意串通”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权利与现有相邻制度进行对比和类比,探索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救济体系。本文首先从“恶意串通”法律规范的渊源及在我国的现状出发,试图从其来源和目的找到规范本身存在的意义,并由其在我国的现状引出研究的必要性以及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接下来,从“恶意串通”法律规范的主体、主观、客观、客体、法律后果等各个构成要件分别探索其可能的解释。之后,通过与善意取得制度、债权人撤销权、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比较,试图将“恶意串通”法律规范的边界清晰化,将此制度的适用定位到一个具体可行的范围内。最后,利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司法实践中“恶意串通”规范的适用现状,试图找寻该等法律规范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判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外交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茅少伟;;论恶意串通[J];中外法学;2017年01期

2 朱建农;;论民法上恶意串通行为之效力[J];当代法学;2007年06期

3 王轶;论一物数卖——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04期



本文编号:266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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