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股权质押式回购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3 12:36
【摘要】:有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理论来源可以追溯到我国2013年颁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启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几年的时间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但对于《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中》债权人得回购权是否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尚无明确定论,继而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的设立、生效皆存在法律规定混乱的情况。通过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一次交易两次结算中体现的既有借款关系又有担保的法律关系做出研究,可以认定股权质押式回购的权利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结合股权质押式回购的目的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于回购权可以强制平仓的规定,论述股权质押式回购的权利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既能担保债权的实现,也具有物权的支配性。当然这样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现今《物权法》第七条中明文规定的物权法定的情况。然而,物权法定原则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学界中推行物权法定缓和原则的呼声愈发高涨。尤其是对于新出现的担保物权形式,并且承认股权质押式回购的物权性,不是要求去创设一个新的担保物权,否则就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但是可以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的权利只是传统让与担保的一种新形式,符合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定义。体现股权质押式回购的性质,提高了担保的效益;有利于提高公示透明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并且有利于体现担保的公平价值,保护回购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股权质押式回购的设立上,可以适用股权质押设立的一般规则,包括合同的生效和权利的生效。然而,目前对于股权质押设定法律规范存在混乱和矛盾,结合对于合同性质分析以及物权变动的理论,股权质押式回购的设立也应采取物权生效和合同生效相分离的区分原则。即股权质押式回购合同应具有诺成性,诺成性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宣告合同成立生效;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权的生效则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在物权法定主义的前提下赋予回购权一定的物权性,但是要保证回购权以恰当的方式进行公示,这样才能使回购权的行使在物权法的框架内,也减少投资人信息搜索所花费的时间,从而可以保障交易安全、降低成本。既然质押式回购权的物权性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宗旨,也应该以恰当的方式公开公示。因此在股权质押式回购的登记上,在现在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引下,应当对回购权利进行登记。上市公司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来对回购权利进行登记。《公司法》、《物权法》、证监会颁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工商总局颁布的《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司回购权利的登记在规定上存在缝隙,对工商登记登记生效效力还是登记对抗效力上存在分歧。综合了股权质押的性质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议对物权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生效主义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正和完善,改为采用股东名册记载生效与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如此既保证公司对股权质押式回购的知情,又能产生公示作用。
【图文】:

回购,交易量,半月,总量


引 言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3 年版)。2013 年 6 月,场内①股押式回购业务在深圳和上海的证券交易所同时开启,近半个月内,在上海交易所就 39 家证券公司开通该项业务,并累计成交金额达到 14 亿元之多②相关部门的数据统计,在 2013 年证券公司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在股票质押市场中的占比达到了 34%,而该记录在 2014 年又被打破,其占比又足足增 22%,③其发展之迅速实在是令人叹为观止。正是由于资金是促进公司发展要因素,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极为旺盛。为满足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我后出现了股票质押贷款、约定式回购证券交易等融资渠道。笔者自上海证易所公布的股权质押式回购的统计数据中随机选取了 2018 年 3 月上半月的总量(见图 1),可知交易总量巨大,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中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以此种方式进行融资,,由此可知,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成为上市公司重融资渠道。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陈彬;陈娟;张子炜;;从域外经验看我国限售股制度的问题与改革[J];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12期

2 李莉;;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权的实现[J];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06期

3 梁艳;;证券无纸化背景下我国证券质押登记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03期

4 陈本寒;;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J];清华法学;2014年02期

5 申卫星;;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解读我国《物权法》的两把钥匙[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05期

6 王珉;王全弟;;股权质押标的研究[J];法治研究;2012年09期

7 徐海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效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法学;2011年03期

8 叶敏;;无纸化证券登记法律问题研究[J];财贸研究;2010年01期

9 吴春岐;;从解释论的视角论我国股权质押制度的新发展[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02期

10 楼建波;;化解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困境的路径选择[J];法学;2008年11期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赵英;权利质权公示制度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9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9条

1 钟丹;股权质押合同效力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7年

2 李梦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7年

3 孔春燕;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

4 刘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制度若干问题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5 高磊;物权法定原则的经济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2013年

6 马晓斐;股权质押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3年

7 何勇;股权收益权质押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年

8 单红梅;股权质押制度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年

9 王皓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267736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67736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c10e***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