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03 22:48
【摘要】:由于我国商标专用权取得原则采取的是注册主义原则,在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前,法律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没有给予充分的保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能否成立具有很大的争议,法院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的思路和裁量的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在司法保护中面临困境,立法上没有给予切实有效的保护。2013年8月通过的修订的《商标法》第59条第3款首次确立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分歧,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依据,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注册权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也有利于遏制抢注现象。因该制度在我国确立时间尚短,而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过于抽象,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在适用过程中逐渐突显各种问题,对其理解存在较大的争议。例如,第59条第3款与其他相关条款的衔接关系,该法条规定的内容比较抽象,具有一定模糊性,存在着一些弹性较大的内容,譬如,怎样判断“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相同或近似”、“原使用范围”、“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困境,严重影响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立法效果,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这些突出问题进行探讨,为司法实践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一制度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本文将从以下六方面进行阐述分析,第一部分,通过绪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提出研究议题,为下文分析问题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对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进行法理分析,阐述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概念和性质,探讨该制度的理论基石,为下文对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对域外商标在先使用保护规定进行梳理和评析,为借鉴域外商标在先使用保护的做法提供依据。第四部分,对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进行立法解读,阐述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构成要件,并指出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通过对典型的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具体探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困境。第六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的建议,本文认为要把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首要判定原则,同时要明确在先使用人“善意”主观要件,最后要明确“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相同或近似”以及限制条件的具体认定标准。
【图文】:

广东,商标,认定标准,构成要素


面包、蛋糕商品与“3 号”和“4 号”注册商标的服务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笔者认为,之所以不同法院对该争议焦点认定结果截然相反,原因在于对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标准把握不同。本文上一章分析了关于近似商标的立法规定,根据新《商标法》第 57 条第(二)项规定,对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应是:构成要素近似+容易混淆,新法采纳了混淆可能性认定标准。如果仅仅是构成要素近似,而不容易导致混淆或不存在相关消费者混淆可能性,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从以上规定可知,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商标,最重要标准就是这两个商标是否达到混淆可能性。如果紧急是构成要素近似,两商标能互相区分,不具有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同或误解的情形,就不能认定这两者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商标侵权纠纷中,司法机关在认定两商标有没有构成相似时,除了考虑构成要素以外,还应注意判定两商标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如果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意图,相关公众不会把二者混同误认,,在先使用人善意地使用其商标,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商标,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原告


面包、蛋糕商品与“3 号”和“4 号”注册商标的服务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笔者认为,之所以不同法院对该争议焦点认定结果截然相反,原因在于对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标准把握不同。本文上一章分析了关于近似商标的立法规定,根据新《商标法》第 57 条第(二)项规定,对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应是:构成要素近似+容易混淆,新法采纳了混淆可能性认定标准。如果仅仅是构成要素近似,而不容易导致混淆或不存在相关消费者混淆可能性,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从以上规定可知,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相似商标,最重要标准就是这两个商标是否达到混淆可能性。如果紧急是构成要素近似,两商标能互相区分,不具有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同或误解的情形,就不能认定这两者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商标侵权纠纷中,司法机关在认定两商标有没有构成相似时,除了考虑构成要素以外,还应注意判定两商标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如果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意图,相关公众不会把二者混同误认,在先使用人善意地使用其商标,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43

【相似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一张图看懂新旧《商标法》衔接问题[J];光彩;2014年05期

2 张淑华;;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法律思考[J];山东人大工作;2001年06期

3 黄从珍;试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J];科技与法律;2003年01期

4 杨勇胜;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J];巢湖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5 黄莹;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律思考[J];北方经贸;2004年03期

6 刘晓海;;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J];中国专利与商标;2004年02期

7 刘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03期

8 王晶;对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探讨[J];兰州学刊;2005年01期

9 王晶;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浅探[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02期

10 蒋志文;;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J];人民司法;2006年01期

相关会议论文 前4条

1 金志学;;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A];200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暨中国律师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论文集(上)[C];2009年

2 闫玉新;王鹏;;现状下未注册商标的保护[A];第三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文集[C];2010年

3 杜蓓蕾;吴寒青;;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A];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2辑)[C];2006年

4 蔡恒松;;对申请商标注册资格有关问题的研究[A];首届贵州法学论坛文集[C];2000年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0条

1 张明芳;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法律地位比较[N];人民法院报;2004年

2 魏美刚;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也会侵权[N];中国工商报;2009年

3 魏大海;未注册商标使用注意义务初探[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年

4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董王超 谌玲;如何界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主体[N];人民法院报;2011年

5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桂佳;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后注册商标的善意共存[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年

6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白帆;未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N];中国工商报;2014年

7 张永强;知名商品与未注册商标[N];北京日报;2002年

8 撰稿人:常廷彬(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审稿人:蔡镇顺(广东省科协法律服务中心顾问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N];广东科技报;2004年

9 崔平;保护未注册商标:法律当有所为有所不为[N];检察日报;2005年

10 李晖;未注册商标存在的现实意义[N];人民法院报;2001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0条

1 袁木玲;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7年

2 汝菁菁;论商标法中的利益平衡[D];长春理工大学;2017年

3 方锵;论我国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D];苏州大学;2017年

4 朱多兴;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认定[D];兰州大学;2017年

5 张晴川;声音商标注册制度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年

6 郭亚娟;商标法视角下名人姓名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7年

7 吕可珂;商标禁用条款之“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研究[D];北京理工大学;2016年

8 郭童心;声音商标注册要件问题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7年

9 邱翠;论相关公众的范围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制[D];华南理工大学;2017年

10 李沙;未注册商标的侵权判定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7年



本文编号:269551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69551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f703***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