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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在线纠纷解决(ODR)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6 08:57
【摘要】:在跨境网购背景之下,发生跨境交易纠纷时其消费者权益保护难于境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由于欠缺起诉条件、管辖选择难、立法不完善、成本高、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传统的争议解决方法对于消费者而言成本太高,且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所以在线纠纷解决(ODR)成为了新的争议解决方式。以ADR为基础,结合信息通信技术(ICT),发展了新的争议解决方式——在线纠纷解决(ODR)。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从目前跨境网购中ODR方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角度切入,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内部ODR平台在国内有淘宝,但其存在公正性问题,因为其调解员是由网购平台内部人员或者是会员主动担任大众评审。而外部ODR平台则有欧盟组织、美洲全球组织等实践,国内则有众信平台。在此背景之下,消费者在跨境网购纠纷解决中面临着消费者身份弱化,被动性地接受网购平台的格式性条款,实际执行困难的难题。文章第二部分分析了外部ODR平台面对的三个问题。一是该类平台的管辖权合法性存疑。目前我国法律上尚未明确允许跨境ODR平台的管辖,同时消费者被动性地接受格式管辖条款将导致合意性缺失,这也将造成此类格式条款有效性受质疑。如此一来选择外部ODR平台缺乏有法律基础的同时也会给后期的执行造成障碍。二是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外部ODR平台更多的是处理境内或自由贸易区内跨境电商纠纷,而针对境外卖家情形下的纠纷经验较少。在参与全球性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不管是需要需要重新建立统一的具有普适性的跨境网购ODR平台,抑或是直接提交纳入全球体系寻求各平台解决,按照冲突法选法还是制定统一示范法,这是法律适用难的第一步,其次就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与本国法律的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三是ODR平台决定书的执行问题。我国已经有限度地承认临时仲裁制度,但需要进行程序转化或者文书转化,基于此,现有的规定适用范围限定于深圳或自贸区的注册跨境电商企业,不具有跨境网购纠纷的普适性。文章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三个问题提出初步的完善想法。首先,国内需要立法上承认外部跨境ODR平台管辖的合法性,同时积极参与全球体系的建立,并且逐步尝试建立外部ODR平台体系以此促进与全球体系的衔接。其次,法律选择对于跨境网购ODR的适用不合适,而选择统一制定实体法更为恰当。但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消费者保护,顾及各国国内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规定,例如七天无理由退货、惩罚性赔偿、严格的生产者责任等。最后,在执行方面,需要立法上承认临时仲裁制度,并细化具体的转化规则,扩大适用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仲裁裁决书可以设置配套的司法制度以及相应的社会执行力量以此督促执行。
【学位授予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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