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动产责任转质在我国民间债权关系中时有发生,而我国对该制度的态度颇为暧昧。时至今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我国动产责任转质制度的法律适用仍然争议不断,所以明确该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分析该制度的具体法律适用,对完善法治体系及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动产责任转质为研究对象,从动产责任转质的性质、立法例、现状、制度衔接等方面依次展开分析。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动产责任转质性质的分析和立法例介绍。分析动产责任转质的法律性质,以引入本文要介绍的对象,同时也为下文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采用比较研究法,介绍当代各国、各地区动产责任转质的立法例,从而对该制度进行更为全面的了解。第二部分是关于动产责任转质的基本法理。本部分主要从动产责任转质的构成要件和效力两方面展开,明确动产责任转质不仅要具备动产质权成立的一般要件,还要具备一些特定的构成要件,同时动产责任转质的效力主要围绕出质人、质权人和转质权人展开,由此可以进一步明确动产责任转质的内涵,从而对该制度进行更深层次的把握。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动产责任转质制度现状的分析。本部分通过介绍我国立法、司法、理论界就动产责任转质制度法律适用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于动产责任转质制度的法律适用莫衷一是,从而提出本文要着力分析和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立法肯定动产责任转质的正当性分析。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从解释论出发,在规范层面和价值层面来看,将《物权法》的规定解释为肯定了我国动产责任转质,更符合我国立法传统以及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更符合该条文本身的文义解释,更符合当代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理念。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动产责任转质的具体适用。本部分在第四部分得出的我国已经承认动产责任转质制度的逻辑前提下,进一步分析该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与适用问题。简言之,首先,动产责任转质制度与动产承诺转质制度在原质权和转质权的关系上、法律规制上要相区别;其次,要注意动产责任转质与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原出质人取回质物的方式和原出质人承担的风险上的不同;最后,在我国物权体系之下,当转质对象为动产时,原质权在设立时即已公示,设立转质后,其作为一个整体已然公示,没有必要再次进行公示。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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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271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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