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居住权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0-06-18 05:38
【摘要】:近代法典化运动以来,起源于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被欧洲国家广泛采纳,英国、美国也有类似制度。我国物权立法过程中,居住权制度曾数次进入《物权法(草案)》,最后却被完全摒弃。随着经济社会的变革和居住权研究的深入,十几年前反对居住权入法的理由多已站不住脚,《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一审稿以专章4个条文在用益物权中增设了居住权制度,二审稿又对其进行了细化,但理论界对其存废和如何具体设计存在着巨大争执。文章在论证居住权制度入典正当性的基础上,就居住权的具体内容、居住权的保护及利益协调等进行了设计。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居住权制度是否应当入典尚有争议,根据居住权制度在保护特殊群体利益、实现住宅利用方式多样化方面具有房屋租赁、抵押贷款等制度无法替代的功能,我国缺失关于住宅的用益物权等,得出居住权入典具有必要性。根据居住权制度具有理论和实践基础,能够融入我国物权法体系,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等,得出居住权入典具有可行性。第二部分对居住权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构建。通过对域外居住权相关制度的考察,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主要提出了以下观点:居住权的取得方式应多样化,既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遗嘱取得,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法院裁判取得。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甚至是收益的权利,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或出租。居住权人应当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住宅,同时承担住宅上的必要和日常费用。居住权存续期间,所有权人转让房屋的,居住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居住权具有追及效力,所有权人的变更不影响居住权的效力。住宅灭失的,居住权人可主张相应补偿。居住权的变动模式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第三部分是居住权的保护及居住权与其他权利的协调。明确居住权的可诉性,居住权人可通过行使居住权确认请求权、返还住宅请求权、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实现对居住权的保护。就居住权与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的协调进行了具体设计,使居住权与其他权利实现和谐共生。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2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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