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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上的法人分类

发布时间:2020-07-11 08:23
【摘要】: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肇端于罗马法,西方国家最先发展。中国建立法人制度相对较晚,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初步涉及法人,将法人分为两大类,分别是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包含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经济水平的提升,《民法通则》中法人分类理论相对落后,实际操作价值不大。随着《民法典》的编撰工作提上日程,并于2017年颁布实施《民法总则》,其中采取了“营利—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并在非营利法人之下再分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捐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等具体类型;创新性的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视为特别法人。《民法总则》在法人分类的设置方面具有很大的进步和重要的意义。其中“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分类相较于《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是一大进步,设置“特别法人”使我国法人体系涵盖更多法人类别,其法人设置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但是同时也不难发现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值得探讨和研究,例如对于法人的基础分类存在弊端,旧时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间的协调转化也为我国法人制度的建设带来新的问题,具体的特别法人类型存在多种风险等。因此本文对法人的分类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寻找与我国目前国情相契合的法人分类方式。本文主要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围绕我国民法上的法人分类形式进行探讨,在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后分析我国有关法人分类的立法现状及其优缺点,结合境外相关立法,尝试对我国法人分类制度提出解决方案。绪论部分主要阐述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综述和研究方法。正文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研究法人制度的概念、立法现状和如此分类的理由;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民法总则》中法人分类的进步意义和不足之处进行评析。第三部分通过对境外法人分类的相关立法进行剖析,从而探寻其对我国法人分类制度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对我国民法上法人的分类提出完善方案。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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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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