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4 11:56
【摘要】: 作为建筑设计者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建筑作品体现了建筑设计者独特的建筑艺术创意。将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这是大多数国家都予以认可的。在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建筑作品被明确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规定比较概括,缺乏具体操作条款。同时,建筑作品著作权制度作为一项系统的制度,缺乏深入探讨,建筑作品著作权制度的理论框架尚未搭建,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建筑作品作者维护自身权利和建筑设计业的良性发展。 本文运用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参考我国及其他国家关于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及相关司法实践,探讨了建筑作品著作权若干法律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章论述了建筑作品的定义和法律特征。先是介绍了建筑作品定义,然后阐述了建筑作品的法律特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艺术性、实用性和公共性。 第二章讨论了对建筑作品范围的界定。先是介绍了国际公约及一些国家立法中对建筑作品范围的规定,接下来分析了我国关于建筑作品范围的立法现状和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笔者探讨了对建筑作品应然范围的界定,认为建筑作品的范围应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设计图(建筑设计草图、建筑表现图、建筑效果图);建筑模型。 第三章阐述的是对建筑作品构成要件的评析。建筑作品除应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外,还应具备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即建筑艺术美感。在这一部分中,首先论述了建筑作品“独创性”构成要件的内容;其次,分析了建筑作品的“可复制性”;最后,论述了建筑作品应具有独立与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 第四章首先对我国建筑作品著作权行使中相关问题进行了评析,分析阐述了了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等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建筑作品规定的若干立法建议。如完善我国建筑作品范围的立法建议;增设相关的“邻接权”;完善建筑作品发表权;完善我国对建筑作品独创性规定的建议,以期有利于构建和完善我国建筑作品著作权法律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41
本文编号:2754939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4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黎桑;建筑作品的著作权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5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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