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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0 08:38
【摘要】:违约金是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的,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给付。基于私法自治原则,理应尊重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而违约金酌减规则是针对违约金数额过高而产生的一种规则,其实质是法官对合同自由进行的干预,是法官基于等价有偿规则对非违约方和违约方间的实质公平进行的衡量与倾斜。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中确立了统一的违约金酌减规则,允许当事人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9年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7条和第29条细化了违约金酌减的适用规则。这也是目前我国违约金司法酌减的主要裁判规则体系。然而,由于违约金酌减存在部分规则的缺失,立法对于违约金酌减规则的适用对象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酌减的衡量因素不明晰、酌减程序混乱的问题,导致裁判尺度不一,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因此本文旨在探讨违约金酌减规则及其司法适用,结合案例对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和阐释。本文除了绪论外分为以下几部分:首先分析了酌减违约金的正当性及酌减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基本情况。讨论了目前违约金酌减规则所存在的正当性争议,证明了虽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订立的违约金条款,但是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酌减也是有必要性和正当性的。同时通过研究选取的样本案例,分析了我国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司法适用基本情况及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了违约金酌减规则的适用对象问题。通过梳理学说对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的区分的看法及对最高法规定的“赔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看法,结合案例分析,认为我国违约金性质应遵循单一属性说,以赔偿性违约金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违约金酌减规则既适用于赔偿性违约金又适用于惩罚性违约金。再次针对违约金酌减规则适用中的衡量因素进行分析。结合案例,分析了违约金酌减规则中的实体衡量因素,实践中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因素有基础因素及其他补充因素,具体包括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以及分析了这些因素在实践中具体是如何适用的。最后分析了违约金酌减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程序问题。具体包括酌减程序的启动和举证责任的分配。通过分析案例,来明确违约金酌减中应由当事人启动酌减的程序,法官不得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但法院有释明权,法院应谨慎行使释明权。举证责任通常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承担,同时为了弥补“谁主张谁举证”的不足,在违约方提供了使法官对违约金合理性产生怀疑的初步证据之后,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非违约方。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6
【图文】:

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审理程序分布图

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案由分布图

违约金酌减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酌减情况图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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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条

1 朱新林;;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约定之效力[N];人民法院报;2014年



本文编号:276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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