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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斗比赛中的人身伤害侵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8-09 00:42
【摘要】:格斗比赛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竞技体育,其特点是以击打对手为目的,具有超强对抗性和极高风险性。格斗比赛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伤害侵权是当前体育法学者广泛探讨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但是,这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特殊侵权,其特殊性是由体育行业相对于社会生活的特殊性以及格斗比赛相对于所有竞技体育项目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这种特殊性使得格斗比赛中的人身伤害侵权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当前格斗比赛中的人身伤害侵权制度存在缺陷,以至于运动员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阻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缺陷具体表现在两方面:第一,《侵权责任法》等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法规在格斗领域无法被适用,格斗领域成为了法律的“豁免区”;第二,对于格斗比赛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侵权纠纷没有一套公正、中立的解决程序,以至于此类纠纷都通过体育行业内部程序解决。要探究两项缺陷形成的原因,可以采用规范体系的思维方法,对于格斗比赛中的人身伤害侵权的每一类规范进行探讨。当前对格斗比赛中的人身伤害侵权进行规制的规范类型包括法律规范、国家体育政策、政党体育政策、体育社会规范四种,这些规范类型共同组成了一个规范体系。以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区分,在这一规范体系中,既存在调整实体内容的规范,也存在调整程序内容的规范。实体内容一般包括格斗比赛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过错认定和抗辩事由,以及格斗比赛本身所特有的比赛规则、行业规则等;程序内容则是指格斗比赛中发生的的人身伤害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在对每一种规范类型充分探讨之后可以发现,造成前述两项缺陷的原因分别为:第一,侵权领域的法律规范尽管已经相对完善,但由于格斗领域的特殊性,仅凭借法律规范难以具体操作;第二,《体育法》尽管已经明确了此类纠纷的解决程序,但由于缺乏下位阶规范支撑,致使其成为具文。依据这两项原因,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已有的规范体系,可以针对现有缺陷的解决方案为:第一,对于过错认定,应当充分利用规范体系中的各种类型规范类型综合判断,其中体育社会规范中的格斗比赛规则和武德是核心,二者应当被作为判断格斗比赛中行为人外在注意的标准,行为人违反了格斗比赛规则或武德,则违反了外在注意。在违背外在注意的情形下,再进一步探讨其是否违背内在注意,进而认定过错。对于是否违反内在注意的认定,需要涉及价值判断,这一过程应当交给法官或仲裁员来完成。对于抗辩事由应当予以明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抗辩事由目前能适用于格斗比赛中的人身伤害侵权的仅为与有过失一项;第二,在救济程序方面,应当发布下位阶规范,进而将《体育法》第32条充分利用起来,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并合理协调体育仲裁与体育诉讼的关系。立足于我国国情,首先应建立体育组织的内部仲裁程序,在仲裁庭的构成上应当兼具体育领域的专家和法律专家,并且应当从体育组织外部聘请,以防止内部权力的干涉。对于救济程序,在不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体育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自由选择。对于仲裁的结果应当允许司法审查,但是审查的范围应当局限于程序性的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16;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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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8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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