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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09 23:06
   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但其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几经修改,最终的表述延续了《合同法》第49条,并未对当下司法实务界和学界的激烈讨论作出确切回应。我国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初衷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立法较为原则和概括,有关其构成要件的司法解释也不尽相同。立法层面的矛盾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官态度的摇摆不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制度目的难以实现,法的安定性难以保障。我国学界就构成要件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两种观点。本文通过大量分析案例,概括法官裁判的倾向性和论证路径,总结审判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理论分析和反思,通过域外法和法价值上寻找法理依据,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狭义无权代理,得出双重要件说更符合我国审判实际,在认定标准上采风险归责原则也较为适宜。本文除去导言和结语两部分外,共有三章。第一章描述我国现行表见代理的适用现状。第一节从相关法律规定着手,通过《合同法》第49条及最高法《指导意见》、《民法总则》第172条等的法理分析,说明我国表见代理的相关立法具有概括性。第二节梳理司法判例中的裁判方式和认定依据。通过整理审判实务中的124个案例,分析总结不同地域、不同级别法院的三种审判路径:单一要件、双重要件和整体论证路径,归纳法官的认定依据,发掘审判中的问题,为下文构成要件的体系优化提供实践基础。第二章归纳关于本人归责性是否要件化的争议点。第一节详细介绍学界关于本人可归责性可否作为独立要件的争议,主要分为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本文在仔细梳理学说的基础上分别对两种主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指出关涉本人可归责性争议的实质,即本人归责性的法律定位问题。第二节以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实证归纳为出发点,从宏观整体认定状态和微观认定标准角度整理司法裁判中认定标准之争。第三章提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优化路径。第一节考察域外法律语境下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着重介绍德国法、法国法和日本法,强调民商区分模式中对被代理人的归责性要求不同,包括民商分立背景下表见代理的价值取向以及商事领域中更高的注意义务。进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对现阶段制度发展的借鉴意义。第二节论证域内法律语境下表见代理的认定应采限缩的双重要件说标准。此种观点不仅契合表见代理制度设置的初衷,而且与第171条第3款的制度法理一脉相承。在具体认定时加入风险归责原则为标准,重点考量风险由谁引起、谁最易于控制风险以及由谁控制风险更公平合理等因素,侧重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相对人合理信赖利益,同时也要注意使被代理人免于非难。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3.1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我国现行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现状
    第一节 我国概括性立法现状
        一、《合同法》第49条及最高法《指导意见》
        二、《民法总则》第172条
    第二节 司法判例中的认定现状梳理
        一、样本案例概述
        二、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定方式
        三、本人可归责性的司法认定依据
第二章 表见代理制度的争议点:本人可归责性的定位
    第一节 本人可归责性可否作为独立要件的学理争议
        一、单一要件说
        二、双重要件说
        三、学理争议实质问题:本人可归责性的定位
    第二节 司法裁判中认定标准之争
        一、宏观视域下司法实践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
        二、微观领域中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标准归纳
第三章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优化路径
    第一节 域外法律语境下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一、不同法系的表见代理制度
        二、民商区分模式中的本人可归责性
    第二节 域内法律语境下表见代理的认定:限缩的双重要件说
        一、契合表见代理制度设置目的
        二、本人可归责性要件化的正当性来源
        三、加入风险归责原则为考量标准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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