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检讨
发布时间:2020-10-11 17:05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中自然人法的重要组成。《民法总则》给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带来发展和突破,但仍然存在缺陷和不足。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依然有完善的空间。鉴于此,本文对《民法总则》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立法检讨,全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和突破。通过对比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民法总则》颁布前后的立法状况,《民法总则》的突破表现在增加了遗嘱监护、临时监护制度,完善了法定监护制度,强调了监护人职责和政府保障监护的责任。第二部分是《民法总则》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其缺陷和不足表现在混淆亲权和监护的关系,弱化了亲权的主要地位,难以区分立法;监护人选任条件不明,造成了选任的盲目性;意定监护制度不完善,其中遗嘱监护的实践存在困难,委托监护的现状也无法满足留守儿童的监护需求;缺乏监护监督制度,监督范围窄、手段单一、层次不明;尚未建立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无法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不被隐秘侵犯;监护报酬制度的缺失,违背了公平原则:监护人辞任制度的空白,忽视了监护人年龄身体等特殊情况。第三部分是域外未成年人立法的经验。通过对比域外立法,探索域外立法在亲权和监护的区别规定的意义;寻找遗嘱监护选任冲突的解决办法和委托监护的实施方式;对监护不当行为的不同监督措施,丰富我国的监护监督制度;借鉴域外被监护人财产调查的形式,将被监护人财产状况透明化;参考域外监护报酬的来源和数额计算;吸收域外立法在监护人辞任情形的共识。以辩证的态度,将这些经验应用在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第四部分是未成年监护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我国《民法总则》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但亲属编仍然在编撰过程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仍有完善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面临留守儿童社会现实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内在特点,建议立法机关在婚姻家庭编中整理原有立法,形成“亲权+监护”的立法模式;将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和有不良监护记录的人排除监护人资格;从形式、内容和效力规范遗嘱监护,从性质、资格、权利义务内容和限制滥用四个方面规范委托监护制度;建立多层次监护监督制度;形成保护未成年被监护人的财产清查制度;引进合理的监护报酬;允许法定情形下的监护人辞任。
【学位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民法总则》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和突破
(一) 《民法总则》颁布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状况
(二) 《民法总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主要内容
(三) 《民法总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
(四) 《民法总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突破
二、《民法总则》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
(一) 亲权和监护关系的混淆
(二) 监护人选任条件的不明确
(三) 意定监护存在不足
(四) 缺乏监护监督制度
(五) 尚未确立财产保护制度
(六) 监护报酬制度的缺失
(七) 监护人辞任制度的空白
三、域外未成年人监护相关制度的经验借鉴
(一) 亲权制度
(二) 监护人选任条件
(三) 意定监护制度
(四) 监护监督制度
(五) 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
(六) 监护报酬制度
(七) 监护的辞任制度
四、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 当前未成年监护制度完善的可行性
(二)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立法应考虑的因素
1、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面临的社会现实
2、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特点
(三) 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的完善意见
1. 在婚姻家庭编中建立亲权制度
2. 明确监护人选任条件
3.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意定制度
4.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5. 建立被未成年监护人财产清查制度
6. 允许监护报酬制度
7. 设立监护人的辞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36869
【学位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民法总则》中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和突破
(一) 《民法总则》颁布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状况
(二) 《民法总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主要内容
(三) 《民法总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
(四) 《民法总则》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突破
二、《民法总则》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
(一) 亲权和监护关系的混淆
(二) 监护人选任条件的不明确
(三) 意定监护存在不足
(四) 缺乏监护监督制度
(五) 尚未确立财产保护制度
(六) 监护报酬制度的缺失
(七) 监护人辞任制度的空白
三、域外未成年人监护相关制度的经验借鉴
(一) 亲权制度
(二) 监护人选任条件
(三) 意定监护制度
(四) 监护监督制度
(五) 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
(六) 监护报酬制度
(七) 监护的辞任制度
四、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 当前未成年监护制度完善的可行性
(二)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立法应考虑的因素
1、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面临的社会现实
2、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特点
(三) 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的完善意见
1. 在婚姻家庭编中建立亲权制度
2. 明确监护人选任条件
3.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意定制度
4.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
5. 建立被未成年监护人财产清查制度
6. 允许监护报酬制度
7. 设立监护人的辞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王慧;儿童虐待国家干预制度比较研究[D];武汉大学;2015年
2 曹贤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的亲子法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
3 包运成;未成年人财产处分规则比较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83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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