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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自主决定的法理思考

发布时间:2020-10-15 02:10
   目前,我国跨性别者接受性别重置手术的权利已被法律所确认,但这并不等同于跨性别者可以自主地决定其性别。按照自我认同,而非身体器官的样态来承认性别才是跨性别者获得自由和尊严的关键。因此,本文通过对法的二元性别范式进行重构,基于国内外性别自主决定的法律承认现状,提出“性别自主决定权”。性别自主决定权是指,自然人以自我认同为标准,自主决定自己的性别并获得法律承认的权利。定义自己的性别认同和自由地进行性别表达,是性别自主决定权的两项重要内容。此项权利的实质,是挑战既有的二元性别范式,追求对自我身体的掌控权和自我生活方式的选择权。法律应确认自然人的性别自主决定权,不再将接受性别重置手术作为改变性别标记的必要条件。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三章,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性别自主决定权的理论基础,阐释了性别何以自主决定。首先,借用福柯在《性史》中对性别制度的考察,重新审视了法的二元性别范式。随着后现代反主流、反规训的思潮,性别制度受到了极大冲击,逐渐走向解构,出现了多元的、流动的性别观念,为性别自主决定权的提出提供了法哲学基础。其次,在多元性别观中对性别进行再定义,简要介绍了“跨性别”及相关概念,为性别自主决定权的提出提供了性学与社会学基础。第二章性别自主决定的法律承认,是性别自主决定权的现实基础,包含性别自主决定的国际进程与国内立法、司法领域中的权利状况。随着国际上LGBTI运动的持续开展,跨性别者权利逐渐被视为国际人权,不少国家都采用了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模式。当前,我国国内法对跨性别者权利的部分内容予以肯定,如健康权和“变性权”,法院也确认了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这两项权益的一般人格权地位。但根据相关调研,现有法律制度仍然不能全面、有效地保障跨性别者的各项基本权利,这为性别自主决定权的提出提供了现实基础。第三章性别自主决定权的提出,在理论与现实基础上,运用新兴权利的逻辑证成方法,对该权利的内涵进行解读,并从现实性与正当性两个面向进行分析。首先,对权利内涵进行解析,与“变性权”进行对比,它强调不将医疗程序作为先决条件。其次,用现实状况说明性别自主决定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真问题。最后,以人的多样性为逻辑起点对该权利进行证成。由所涉利益为基本利益推出性别自主决定权的基本权利属性,并对可能涉及的权利公共性问题进行回应。
【学位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12.7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0.1 选题背景与意义
    0.2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0.3 研究方法及写作思路
    0.4 论文创新点
第1章 性别自主决定的理论基础
    1.1 性别制度的重构
        1.1.1 二元性别范式的形成
        1.1.2 性别去范式——走向多元
    1.2 性别与跨性别
        1.2.1 性别的再定义
        1.2.2 跨性别
第2章 性别自主决定的法律承认
    2.1 性别自主决定的域外保护
        2.1.1 国际共识
        2.1.2 国外立法
    2.2 我国法律中的性别承认
        2.2.1 性别身份的选择
        2.2.2 性别标记的变更
        2.2.3 与跨性别者医疗相关的规定
    2.3 “跨性别就业歧视第一案”
        2.3.1 基本案情
        2.3.2 案件评析
第3章 性别自主决定权的提出
    3.1 性别自主决定权的内涵
        3.1.1 对“变性权”的肯定与超越
        3.1.2 自主决定与法律承认
    3.2 性别自主决定权的真实性分析
        3.2.1 跨性别群体的边缘地位
        3.2.2 现实紧迫性
    3.3 性别自主决定权的正当性分析
        3.3.1 逻辑起点:人的多样性
        3.3.2 性别自主决定权的基本权利性质
        3.3.3 性别自主决定权的公共属性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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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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