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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0-11-21 07:15
   为了加强对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关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但是在对企业名称相关概念的界定上以及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具体要件认定上,仍缺乏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从而导致该条款在具体适用中,尤其是在构成要件的认定上存在诸多不同观点。因此,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司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仍具有很大能动空间,故本文拟从这些争议焦点出发,对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展开讨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从我国企业名称权的现有立法背景出发,提出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中存在的三个突出问题:企业名称权的范围多大?如何界定他人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如何认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第二部分为企业名称权的保护理念。首先,结合企业名称的本质及其功能、企业名称权的性质,并与注册商标的保护进行对比,确定企业名称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自行使用、防止他人在同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相同的企业名称、防止他人冒用。其次,对于构成企业名称权保护理念基础的、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原理进行了具体分析,从保护经营者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护商业道德三个方面研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名称权的理论基础,说明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意义。第三部分为企业名称权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要件。运用实证分析法对企业名称权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要件中的三个突出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通过分析企业名称与字号、简称之间的关系,确定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包括以下四种:一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全称;二是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与企业名称之间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在实际上具有企业名称的作用的简称;四是在我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其他地区的企业名称。其次,对于新增的“有一定影响”的限定,与《商标法》中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限定要件作同义解释更为合适,须结合企业名称持续使用的时间和范围,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其他使该企业名称产生一定影响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后,对于“擅自使用”的认定,分别分析了“擅自”和“使用”的内在涵义,并着重对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间的“擅自使用”进行研究,得出“使用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仍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在认定时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着重对行为人登记注册以及后续使用企业名称时的主观意图进行考量。第四部分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方面,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的新增规定进行了研究。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和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内容更为完善,加强了可操作性,并对其中的纠正措施进行着重分析。变更企业名称的纠正措施极具灵活性,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但是仍需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最后提出,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责任条款,还应重视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配合及协作。
【学位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43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提出的立法背景
    (二)提出的突出问题
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理念
    (一)企业名称权的范围
    (二)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原理
三、企业名称权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要件
    (一)企业名称的界定
    (二)“有一定影响”的认定
    (三)“擅自使用”的认定
四、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4条

1 张占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的逻辑与标准[J];电子知识产权;2013年11期

2 金民珍;;中小企业普通字号的法律保护[J];人民司法;2011年01期

3 郑友德;胡承浩;万志前;;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兼评“公平竞争权”[J];知识产权;2008年05期

4 孙晓东;;论商誉的法律保护[J];理论界;2006年05期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文顼;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四川大学;2005年



本文编号:289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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