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09 22:54
近些年来,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常见于社会生活中,但却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制,引发很多社会矛盾。直到2017年,《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在立法层面确立了通谋虚伪表示规则才填补了这一空白。现在从无到有完成了,如何从有到精呢?很显然,这是一个需要对已有规则慢慢完善的过程。本文通过剖析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立法现状发现,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在立法上尚存在三点不足:其一,与恶意串通条款功能重叠;其二,与程序法上的举证制度未有效衔接;其三,缺失不得对抗规则条款。从司法适用的角度予以考察,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在实际适用时,仍存在着与恶意串通规则适用混乱的问题。在虚假婚姻方面,区分虚假结婚行为和虚假离婚行为,直观的阐述通谋虚伪表示规则是否能够适用的分歧。又对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不得对抗规则的适用现状进行剖析,表明不可对抗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不可对抗规则在适用时还存在的规则适用混乱、善意第三人认定标准不同的问题。在理论层面有争议的地方在于以下三点:其一,理论界对恶意串通规则的取舍有分歧;其二,虚假婚姻行为是否能够依照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直接认定为无效;其三,通谋虚伪表示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时,是否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
【文章来源】:河北大学河北省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概述
1.1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概念
1.2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构成要件
1.2.1 存在表意人与相对人
1.2.2 表示与内心真意不符
1.2.3 当事人间须有通谋
1.3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后果
1.4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1.4.1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立法现状
1.4.2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与恶意串通制度功能重叠
1.4.3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中缺失不得对抗规则
1.4.4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与程序法上的举证制度未有效衔接
第二章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适用现状
2.1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与恶意串通规则间适用混乱
2.2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对虚假婚姻行为的司法适用现状
2.2.1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对虚假结婚行为的司法适用现状
2.2.2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对虚假离婚行为的司法适用现状
2.3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之不得对抗规则的司法适用现状
2.3.1 司法实践中已广泛适用不得对抗规则
2.3.2 不得对抗规则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混乱
2.3.3 不得对抗规则中善意第三人认定标准不同
2.4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司法适用有难题
2.4.1 举证不能使通谋虚伪表示规则难适用
2.4.2 证明标准不明确使法官裁判难认定
第三章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适用的理论争议
3.1 恶意串通规则的取舍有分歧
3.1.1 废除说
3.1.2 并存说
3.2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能否适用于虚假婚姻行为
3.2.1 应当适用
3.2.2 不能适用
3.2.3 小结
3.3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是否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3.3.1 绝对无效
3.3.2 相对无效
3.3.3 小结
第四章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适用困境的突破
4.1 扩大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适用范围
4.1.1 基于理论体系的严密完整
4.1.2 基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4.2 厘清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与恶意串通规则之间的关系
4.3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应区分适用于虚假婚姻行为
4.3.1 人身关系中应当适用
4.3.2 财产关系中区分适用
4.4 对不得对抗规则的继受及其适用范围
4.4.1 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不得对抗规则
4.4.2 在意思主义领域应当继受不得对抗规则
4.4.3 在形式主义领域不必适用不得对抗规则
4.4.4 善意取得制度充益于不得对抗规则
4.4.5 明确不得对抗规则中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4.4.6 由善意第三人选择是否适用通谋虚伪表示规则
4.5 从程序法上增益通谋虚伪表示规则
4.5.1 区分当事人与善意第三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4.5.2 明确主张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存在的证明标准
4.5.3 让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在法官视野中无处遁形
总结与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虚伪表示制度适用问题探究[J]. 陈玉桃.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04)
[2]《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的法理研判[J]. 曾大鹏. 法学. 2018(09)
[3]论虚伪表示行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6条之规定[J]. 王明文.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18(09)
[4]论《民法总则》上的通谋虚伪表示[J]. 冉克平.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4)
[5]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案件的处理困境与突破——以《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的新规则为契机[J]. 汪育玲.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02)
[6]结构化交易行为中的虚伪表示:“名实不符”法律行为的理解与认定——兼论《民法总则》第146条的效力评析[J]. 吴智永.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02)
[7]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J]. 杨立新. 社会科学文摘. 2018(03)
[8]身份法律行为中通谋虚伪表示之效力――以“虚假结婚”为例[J]. 韩煦.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01)
[9]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J]. 周潇潇. 法制与社会. 2018(05)
[10]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J]. 武腾. 清华法学. 2018(01)
硕士论文
[1]我国民法中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完善[D]. 张艳婷.西北大学 2018
[2]虚假离婚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梓帆.沈阳师范大学 2018
[3]通谋虚伪表示研究—《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的解释论[D]. 陈峰.吉林大学 2018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石景钰.辽宁大学 2017
[5]论我国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D]. 郭彩云.南京师范大学 2017
[6]论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D]. 闫婧轩.河北大学 2016
[7]通谋虚伪表示研究[D]. 黄永焕.北京交通大学 2015
[8]论通谋虚伪表示及其制度重构[D]. 黄若晨.西南政法大学 2015
[9]通谋虚伪表示研究[D]. 魏然君.吉林大学 2014
[10]通谋虚伪行为浅析[D]. 薛辰彦.复旦大学 2013
本文编号:2967550
【文章来源】:河北大学河北省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概述
1.1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概念
1.2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构成要件
1.2.1 存在表意人与相对人
1.2.2 表示与内心真意不符
1.2.3 当事人间须有通谋
1.3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后果
1.4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1.4.1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立法现状
1.4.2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与恶意串通制度功能重叠
1.4.3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中缺失不得对抗规则
1.4.4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与程序法上的举证制度未有效衔接
第二章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适用现状
2.1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与恶意串通规则间适用混乱
2.2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对虚假婚姻行为的司法适用现状
2.2.1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对虚假结婚行为的司法适用现状
2.2.2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对虚假离婚行为的司法适用现状
2.3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之不得对抗规则的司法适用现状
2.3.1 司法实践中已广泛适用不得对抗规则
2.3.2 不得对抗规则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混乱
2.3.3 不得对抗规则中善意第三人认定标准不同
2.4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司法适用有难题
2.4.1 举证不能使通谋虚伪表示规则难适用
2.4.2 证明标准不明确使法官裁判难认定
第三章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适用的理论争议
3.1 恶意串通规则的取舍有分歧
3.1.1 废除说
3.1.2 并存说
3.2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能否适用于虚假婚姻行为
3.2.1 应当适用
3.2.2 不能适用
3.2.3 小结
3.3 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是否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3.3.1 绝对无效
3.3.2 相对无效
3.3.3 小结
第四章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适用困境的突破
4.1 扩大通谋虚伪表示规则的适用范围
4.1.1 基于理论体系的严密完整
4.1.2 基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4.2 厘清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与恶意串通规则之间的关系
4.3 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应区分适用于虚假婚姻行为
4.3.1 人身关系中应当适用
4.3.2 财产关系中区分适用
4.4 对不得对抗规则的继受及其适用范围
4.4.1 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不得对抗规则
4.4.2 在意思主义领域应当继受不得对抗规则
4.4.3 在形式主义领域不必适用不得对抗规则
4.4.4 善意取得制度充益于不得对抗规则
4.4.5 明确不得对抗规则中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4.4.6 由善意第三人选择是否适用通谋虚伪表示规则
4.5 从程序法上增益通谋虚伪表示规则
4.5.1 区分当事人与善意第三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4.5.2 明确主张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存在的证明标准
4.5.3 让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在法官视野中无处遁形
总结与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虚伪表示制度适用问题探究[J]. 陈玉桃.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04)
[2]《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第一案的法理研判[J]. 曾大鹏. 法学. 2018(09)
[3]论虚伪表示行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6条之规定[J]. 王明文.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18(09)
[4]论《民法总则》上的通谋虚伪表示[J]. 冉克平.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4)
[5]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案件的处理困境与突破——以《民法总则》通谋虚伪表示的新规则为契机[J]. 汪育玲.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02)
[6]结构化交易行为中的虚伪表示:“名实不符”法律行为的理解与认定——兼论《民法总则》第146条的效力评析[J]. 吴智永.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02)
[7]民法总则规定的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J]. 杨立新. 社会科学文摘. 2018(03)
[8]身份法律行为中通谋虚伪表示之效力――以“虚假结婚”为例[J]. 韩煦.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01)
[9]通谋虚伪结婚的法律效力[J]. 周潇潇. 法制与社会. 2018(05)
[10]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善意第三人保护[J]. 武腾. 清华法学. 2018(01)
硕士论文
[1]我国民法中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完善[D]. 张艳婷.西北大学 2018
[2]虚假离婚的法律问题研究[D]. 王梓帆.沈阳师范大学 2018
[3]通谋虚伪表示研究—《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的解释论[D]. 陈峰.吉林大学 2018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石景钰.辽宁大学 2017
[5]论我国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D]. 郭彩云.南京师范大学 2017
[6]论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D]. 闫婧轩.河北大学 2016
[7]通谋虚伪表示研究[D]. 黄永焕.北京交通大学 2015
[8]论通谋虚伪表示及其制度重构[D]. 黄若晨.西南政法大学 2015
[9]通谋虚伪表示研究[D]. 魏然君.吉林大学 2014
[10]通谋虚伪行为浅析[D]. 薛辰彦.复旦大学 2013
本文编号:296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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