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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地域性认定标准的突破

发布时间:2021-01-10 01:55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特征之一,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商誉溢出"现象已经成为驰名商标的另一特征。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保护采用的是严格地域性标准,这不仅难以扼制对外国驰名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也未达到国际条约的保护标准。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但商誉没有地域性。本文运用了符号学的分析方法,在对商标驰名度进行认定时,以消费者认知为标准,对现行《商标法》的规定予以扩张解释,以"国际使用"为标准,兼以"国内驰名"的要求,更加符合我国商标发展战略。 

【文章来源】:科技与法律. 2020,(05)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驰名商标保护地域性的体现
    (一)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保护有关地域性的规定
    (二)我国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地域性体现
三、对商誉地域性突破的正当性及外国经验
    (一)对商誉地域性突破的正当性
    (二)美国做法
    (三)日本做法
四、重新解读我国《商标法》的地域性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商标授权确权中地域性原则的重构——基于中美实践的比较[J]. 杨静.  知识产权. 2020(03)
[2]域外商标使用行为的效力及其判断[J]. 凌宗亮.  知识产权. 2019(12)
[3]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执行委员会1990年巴塞罗那会议通过的几项决议[J]. 胡明正.  知识产权. 1991(05)



本文编号:2967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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