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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论证进路及其批判

发布时间:2021-03-01 12:24
  新科技的发展催生了人工智能的出现,引发了很多新型的法律争议。其中,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是学界论争的焦点问题。倡导者的主张大体遵循两种论证进路:一种是基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合约履行、智能致害责任等现实问题的解决,认为需要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功能主义进路;另一种是认为除自然人之外,法人团体、其他组织、动物等实体逐渐被纳入民事主体之列,鉴于民事主体范围的这种扩张趋势依据类比思维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价值主义进路。据此,针对第一种论证进路可以通过对现行民法规范进行教义学考察,看是否能够涵摄这些新型的法律关系;针对第二种论证进路可以通过回溯民事主体确立的思想史渊源,澄清民事主体的伦理内涵而非是单纯的技术设计以排除类比的成立。最后,谋求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是对主体法时代法律根基的颠覆,对此应当坚持保守主义态度。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23(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的论证进路
    (一)功能主义进路
    (二)价值主义进路
二、对功能主义进路的批判
三、对价值主义进路的批判
    (一)民事主体的思想史渊源
        1.主客体二元观念的诞生:客观法转向主体法
        2.自然权利观念与民事法律人格:义务法转向权利法
        3.自由意志与实在法的权利能力:自然人转向伦理人
    (二)法人与动物民事主体地位的价值
        1.法人民事主体地位的价值及与人工智能的区别
        2.动物民事主体地位的价值及与人工智能的区别
四、结论:捍卫主体法的保守主义态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理性本位视野下智能机器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认定[J]. 叶明,朱静洁.  河北法学. 2019(06)
[2]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研究[J]. 贺栩溪.  电子政务. 2019(02)
[3]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一种法哲学思考[J]. 李俊丰,姚志伟.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4]论人工智能的拟制法律人格[J]. 杨清望,张磊.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5]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应该从哪里开始?[J]. 陈景辉.  比较法研究. 2018(05)
[6]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J]. 许中缘.  法学评论. 2018(05)
[7]人工智能的社会风险及其法律规制[J]. 马长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8]人工智能权利话语批判[J]. 刘振宇.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8(08)
[9]人工类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兼论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J]. 杨立新.  求是学刊. 2018(04)
[10]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辨析——兼谈对机器人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要求[J]. 赵万一.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本文编号:3057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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