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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信息立法——论新科技对信息隐私的挑战

发布时间:2021-03-01 21:27
  新科技的发展对传统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框架提出了挑战。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以用户同意为基础的个人信息授权常常陷入无法保护信息隐私或阻碍技术进步的困境。同时,对信息使用者施加限制的若干原理也存在问题。究其原因,当前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法采取了个体主义与静态化的保护进路,与新科技背景下的信息利用存在紧张。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应当从侧重个体主义许可转向侧重风险控制,从侧重静态化保护转向侧重动态化保护。 

【文章来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3(03)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信息立法的传统框架
二、大数据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一)挑战
        1.受保护的信息范围将急剧增加
        2.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提出了挑战
    (二)应对
三、人工智能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一)挑战
    (二)应对
四、物联网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一)挑战
    (二)应对
五、云技术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一)挑战
    (二)应对
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原理的再分析
七、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数据携带权的属性、影响与中国应用[J]. 丁晓东.  法商研究. 2020(01)
[2]用户画像、个性化推荐与个人信息保护[J]. 丁晓东.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5)
[3]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思想渊源与基本原理——基于“公平信息实践”的分析[J]. 丁晓东.  现代法学. 2019(03)
[4]隐私政策中的告知同意原则及其异化[J]. 万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5]通过设计的个人信息保护[J]. 郑志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6]被遗忘权的基本原理与场景化界定[J]. 丁晓东.  清华法学. 2018(06)
[7]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 丁晓东.  法学研究. 2018(06)
[8]数字经济视野中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J]. 许可.  财经法学. 2018(06)
[9]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J]. 高富平.  法学研究. 2018(03)
[10]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J]. 周汉华.  法学研究. 2018(02)



本文编号:305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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