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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数据的法律属性——兼评《民法典》第127条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05 16:37
  通过对《民法典》中同质对象的比较分析,结合对隐私、个人信息等规范对象的逻辑位序梳理,认为法律所明确保护的数据并不包括数据化的人格要素,而是指向一种经过相关主体的劳动、客观存在的无形财产。数据独立于其载体,具有财产特性,应适用于相应的财产保护范式。但数据不是物,并不符合所有权客体的特质,难以体现所有权的追及力和权能分离,无法满足所有权保护规则和条件要求。数据也不是既有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知识财产,其外延大于知识财产,但与知识产权客体的条件要求相契合,与知识产权价值目标趋同,具有可知识产权性,可以成为知识产权客体,并暂以单独立法形式予以规范。 

【文章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2(05)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中“数据”的财产指向
    (一)数据与相关财产的同质比较
    (二)数据与隐私、个人信息的逻辑位序
二、数据不是所有权的客体
    (一)数据不是物
    (二)物权保护模式的困境
    (三)所有权权能的限制
三、数据与知识产权客体之间的契合度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
    (二)数据不同于既有知识产权客体
    (三)数据可以作为知识产权客体
    (四)数据的知识产权客体地位与知识产权价值追求趋同
四、展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后总则时代”数据的法律属性[J]. 程建华.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2]论大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以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为视角[J]. 杨雄文,黄苑辉.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4)
[3]数据信息、商品化与个人信息财产权保护[J]. 洪玮铭,姜战军.  改革. 2019(03)
[4]数据财产权的理论分析和法律框架[J]. 童彬.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5]数据的私法定位与保护[J]. 纪海龙.  法学研究. 2018(06)
[6]数据保护的路径选择[J]. 张素华,李雅男.  学术界. 2018(07)
[7]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J]. 梅夏英.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9)
[8]关于个人实名信息的财产权属性问题[J]. 杨晓娇.  情报科学. 2015(02)
[9]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 王利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6)
[10]论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与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建立——兼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信息财产法之关系[J]. 齐爱民.  学术论坛. 2009(02)



本文编号:306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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