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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责任之认定

发布时间:2021-03-10 14:06
  囿于缺乏审判经验,又无可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我国法院在审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案件时思路各异。目前审判中对此运用的四种侵权分析模式可归纳为"共同分析模式"、"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分析模式"、"侵权一般构成要件分析模式"以及"假冒仿冒直接侵权分析模式+共同侵权分析模式",但均难免利弊互现。因此,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类型化规定,积极引进间接侵权概念,依据现行商标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作出逻辑分析,判决说理的重点应为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 

【文章来源】:法学. 2015,(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动向[J]. 杜颖.  人民司法. 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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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使用的认定——从美、日、我国台湾地区比较的视角[J]. 金燕娟.  知识产权法研究. 2011(02)
[4]共同危险行为与原因竞合——《侵权责任法》第10条、第12条解读[J]. 梁慧星.  法学论坛. 2010(02)
[5]竞价排名商标侵权认定的新思路——商标间接侵权原则的应用[J]. 陈晓俊.  电子知识产权. 2009(04)
[6]搜索引擎商何以侵害商标权?——兼论“谷歌”案和“百度”案[J]. 邓宏光,周园.  知识产权. 2008(05)
[7]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以美国法为中心的比较分析[J]. 杜颖.  法学论坛. 2008(05)
[8]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及其合理使用——从“百家湖”案谈起[J]. 杜颖.  法学. 2007(11)
[9]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J]. 刘保玉,王仕印.  法学. 2007(02)
[10]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三论[J]. 张玉敏,邓宏光.  学术论坛. 2006(01)



本文编号:3074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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