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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禁止流质之规定的新发展及其解释

发布时间:2021-03-26 06:30
  《民法典》第428条对禁止流质之规定作了一个重大变化,不再以"不得约定"之方式直接禁止流质,而是采用了法律后果模式。从禁止性的行为规范到技术性的法律后果模式,体现了中国《民法典》立法技术上的成熟和立法理念的更新。解释论上,第428条可以看作是对禁止流质的缓和,并产生认可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买卖型担保等新型担保类型的体系效应。让与担保、买卖型担保等不再能够以禁止流质为依据认定无效,从尊重自治的角度对这些担保类型予以认可,符合民事立法的精神,但在制度建构上应辅以清算义务作为配套规则,以确保债权额与标的物价值之间的利益平衡。 

【文章来源】:财经法学. 2020,(05)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流质契约规定的新发展:从行为规范到裁判规范
二、流质契约无效之传统学说与判例
三、《民法典》流质契约之效力缓和及其体系效应申
四、作为流质契约法律效果的清算义务
    (一)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依质权程序实现
    (二)扩张解释:清算义务
    (三)流质中所有权归属的确定规则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物权编中让与担保制度的进路[J]. 龙俊.  法学. 2019(01)
[2]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的解释路径与法效果[J]. 陈永强.  中国法学. 2018(02)
[3]动产让与担保的立法论[J]. 高圣平.  中外法学. 2017(05)
[4]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论[J]. 陈永强.  法学. 2014(11)
[5]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法律规制——兼论虚假诉讼的防范[J]. 夏正芳,潘军锋.  人民司法. 2013(21)
[6]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J]. 杨立新.  中国法学. 2013(03)
[7]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J]. 崔建远.  河北法学. 2012(03)



本文编号:31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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