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网红特定名称的商标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1-04-05 11:09
伴随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各种网络平台犹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大批网络博主迅速蹿红,“网红”已经从一种现象逐渐转变为一种经济产业,网红特定名称具有商业利用价值,在利益的驱动下,被他人抢注的问题频发。对于这种抢注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有关条款进行规制。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什么是网红特定名称,它与一般自然人的真实姓名有何区别与联系,能否将其纳入人格权之下的姓名权保护范围之内;其次,国外相关研究是怎样的,对于这种抢注行为我国商标法如何进行规制,如果拥有多条法律规制路径,如何对不同路径的范围进行界定;最后,怎样认定申请商标损害网红特定名称,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之内,怎样完善抢注网红特定名称商标的法律规制路径。基于这些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四部分展开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网络红人特定名称的概念界定,对其进行分类,网红特定名称与自然人的本名存在一定区别,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把它纳入姓名权的客体范围进行保护,同时它蕴含经济利益,具有随意性。第二部分为域外姓名商标保护制度研究,分析美国的公开权制度,商标意图使用申请的相关规定以及德国的人格商品化制度,通过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以及大陆法...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湖北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网红特定名称概述
(一) 网红特定名称概念及分类
1. 概念界定
2. 网红特定名称分类
(二) 网红特定名称与姓名权的关系及特征
1. 网红特定名称可受姓名权保护
2. 网红特定名称蕴含经济利益
3. 网红特定名称具有随意性
二、域外姓名商标保护制度比较研究与借鉴
(一) 英美法系中的相关规定
1. 美国公开权制度
2. 商标意图使用申请规定
(二) 大陆法系国家相关规定研究
1. 德国“人格商品化”制度
2. 日本和法国的相关规定
(三) 域外相关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三、网红特定名称遭抢注的商标法规制路径
(一) 新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
1. 新《商标法》第四条对商标抢注的关注
2. 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的理解
(二) “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
1. 不良影响条款的性质
2. 不良影响的认定
(三) “在先权利”条款的适用
1. 姓名权属于在先权利
2. 稳定对应标准
四、侵权行为认定及完善规制条款的建议
(一) 申请注册商标损害网红特定名称的认定
(二) 明确《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或配套解释
1. 确定适用范围
2.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3. 明确认定时段
4. 借鉴“真诚使用意图判断标准”
(三) 完善已有规范条款及判断标准
1. 对姓名商标及其注册制度予以清晰明确规定
2. 明确“不良影响”和“在先权利”条款界限
(四) 建立健全抢注黑名单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体育名人特定名称商标权保护的再反思[J]. 刘华,姚舜禹.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04)
[2]商标象征性使用在实务中的现实困境及改善建议[J]. 刘洲东. 中华商标. 2019(02)
[3]商标权行使与姓名权保护的冲突与规制[J]. 马一德. 中国法学. 2018(04)
[4]姓名权侵权纠纷的裁判规则研究[J]. 石冠彬. 当代法学. 2018(03)
[5]商标法视野下的在先姓名权保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评析[J]. 杜微科.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18)
[6]《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制度体系的解释、检讨与改造[J]. 刘铁光. 法学. 2017(05)
[7]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之评释[J]. 崔建远. 中外法学. 2017(02)
[8]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制——以公众人物姓名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为视角[J]. 黄小洵. 北方法学. 2017(02)
[9]回归常理——评“乔丹”商标争议再审案[J]. 王迁. 人民司法(案例). 2017(05)
[10]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J]. 邹海林. 比较法研究. 2016(04)
本文编号:3119522
【文章来源】:华中师范大学湖北省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网红特定名称概述
(一) 网红特定名称概念及分类
1. 概念界定
2. 网红特定名称分类
(二) 网红特定名称与姓名权的关系及特征
1. 网红特定名称可受姓名权保护
2. 网红特定名称蕴含经济利益
3. 网红特定名称具有随意性
二、域外姓名商标保护制度比较研究与借鉴
(一) 英美法系中的相关规定
1. 美国公开权制度
2. 商标意图使用申请规定
(二) 大陆法系国家相关规定研究
1. 德国“人格商品化”制度
2. 日本和法国的相关规定
(三) 域外相关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三、网红特定名称遭抢注的商标法规制路径
(一) 新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
1. 新《商标法》第四条对商标抢注的关注
2. 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的理解
(二) “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
1. 不良影响条款的性质
2. 不良影响的认定
(三) “在先权利”条款的适用
1. 姓名权属于在先权利
2. 稳定对应标准
四、侵权行为认定及完善规制条款的建议
(一) 申请注册商标损害网红特定名称的认定
(二) 明确《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或配套解释
1. 确定适用范围
2.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3. 明确认定时段
4. 借鉴“真诚使用意图判断标准”
(三) 完善已有规范条款及判断标准
1. 对姓名商标及其注册制度予以清晰明确规定
2. 明确“不良影响”和“在先权利”条款界限
(四) 建立健全抢注黑名单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体育名人特定名称商标权保护的再反思[J]. 刘华,姚舜禹.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04)
[2]商标象征性使用在实务中的现实困境及改善建议[J]. 刘洲东. 中华商标. 2019(02)
[3]商标权行使与姓名权保护的冲突与规制[J]. 马一德. 中国法学. 2018(04)
[4]姓名权侵权纠纷的裁判规则研究[J]. 石冠彬. 当代法学. 2018(03)
[5]商标法视野下的在先姓名权保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评析[J]. 杜微科.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18)
[6]《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制度体系的解释、检讨与改造[J]. 刘铁光. 法学. 2017(05)
[7]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之评释[J]. 崔建远. 中外法学. 2017(02)
[8]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制——以公众人物姓名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为视角[J]. 黄小洵. 北方法学. 2017(02)
[9]回归常理——评“乔丹”商标争议再审案[J]. 王迁. 人民司法(案例). 2017(05)
[10]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J]. 邹海林. 比较法研究. 2016(04)
本文编号:311952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1195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