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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竞赛事直播中的利益配置与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1-04-16 10:29
  电竞产业是信息产业向体育产业渗透并融合而生的新兴产业,已构成体育产业链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伴随数字传媒技术的融合发展,我国电竞赛事直播中的利益配置在制度保障方面仍存在较大障碍,司法保护实践也缺乏较统一的认识。从电竞直播法律关系入手,应厘清直播不同阶段的客体范围,从影视作品的创作形式要件和"固定"要求可以证立电竞直播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此外,有必要把独创性的有无而非高低作为著作权/邻接权的界分标准,在权能设置上根据传播方式的"交互"与否而非不同的传播媒介来进行划分,同时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准一般条款"保护财产性民事利益的应急补充作用。基于此,我国应立足于本土法律实践,进一步完善电竞赛事直播利益的法律保护机制:在《体育法》中设置一项法定的财产权基础,使之与民法体系相衔接;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著作权及邻接权等相关规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准一般条款"的适用规则作进一步调适;同时,充分利用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规则及对权利回授约定进行必要限制,以有效化解电竞赛事直播中的法律风险和权属纷争。 

【文章来源】:学习与探索. 2020,(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电竞赛事直播利益法律保护的司法困境
二、客体难题:电竞直播利益保护中的作品认定
    第一,电竞直播画面符合影视作品的创作形式要件。
    第二,电竞直播画面符合影视作品的“固定”要求。
三、电竞直播利益保护中的权能边界
    (一)著作权/邻接权的界分标准:客体独创性的有无而非高低
    (二)我国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权能设置问题及理论重塑
    (三)作为权宜之计的反不正当竞争利益保护
四、我国电竞赛事直播利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构建法定的财产权基础——赛事利用权
    (二)赛事制播后的电竞直播利益保护:《著作权法》的修订完善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准一般条款”的适用完善
    (四)风险防控与权属止争:发挥合同规则的重要作用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体育赛事直播有关版权保护问题的再思考[J]. 王自强.  知识产权. 2018(07)
[2]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 王迁.  电子知识产权. 2016(02)
[3]侵权法中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方法[J]. 于飞.  法学研究. 2011(04)
[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的扩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完善[J]. 王先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0(06)



本文编号:314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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