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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租赁登记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04-17 17:41
  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依旧是目前房屋租赁和买卖的原则,此原则所对应的情况已经与制定伊始之时有较大差别。我国对房屋交易实行登记制度,而能够限制房屋新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租赁权却没有规定必须登记,其任意性较大。新所有权人往往在房屋未交付之前,无法确切得知所购房屋的真实租赁情况。鉴于目前以长期租赁权规避法院执行的情况,以及同样用未被买方知悉的长期租赁权限制买方使用的情况存在,在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下,有必要对中长期房屋租赁行为做登记效力的规定,采用登记对抗原则来规范买卖后的所有权之使用与租赁权之间的关系。 

【文章来源】: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0,35(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目前房屋租赁行为登记的概况
二、对租赁行为进行登记的法律目的(登记的优劣比较)
    (一)当前房屋租赁登记行为有关的法律目的猜测
        1.征税
        2.明确实际权属
        3.采集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为与其有关的分析与决策提供相关资料
        4.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对房屋租赁进行登记的应然作用
三、对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登记的法理基础和必要性
    (一)法理基础
    (二)必要性
四、以登记为核心的房屋租赁市场体系的建立
    (一)登记机构
    (二)登记房屋租赁范围
    (三)登记的效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J]. 孙宪忠.  法学家. 2014(06)
[2]执行程序中的虚假租赁及其法律应对[J]. 卢正敏.  中国法学. 2013(04)
[3]“买卖不破租赁”与承租人保护 以对《合同法》第229条的理解为中心[J]. 黄凤龙.  中外法学. 2013(03)
[4]基于债务关系之支配权[J]. 金可可.  法学研究. 2009(02)
[5]“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立法技术分析[J]. 徐澜波.  法学. 2008(03)



本文编号:3143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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