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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主体之问及其解决方案

发布时间:2021-05-06 11:38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将何种主体设定为生成内容的法律主体,目前学界尚无统一看法。法学研究应当立足于现实,而不是根据猜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主体之问的实质,是财产权归谁所有,并不包括责任承担。法律主体所经历的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的历史变迁,无法推导出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结论。主体资格的承认不但不会对人工智能本身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相反,将会在扼杀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颠覆整个法律制度,完全不可取。现实条件下较为理性的选择,是从法学和产业的双重视角出发,将人工智能的所有人视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者,由其享有著作财产权,但排除其享有著作人身权。 

【文章来源】: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3)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体之问的现象与实质
二、主体之变的历史考察
三、主体之问的求解:基于产业与法学的双重视角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的法学分析方法——以著作权为例[J]. 李琛.  知识产权. 2019(07)
[2]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赋予之必要性辨析[J]. 郭明龙,王菁.  交大法学. 2019(03)
[3]论人工智能体法律人格的考量要素[J]. 彭诚信,陈吉栋.  当代法学. 2019(02)
[4]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J]. 刘洪华.  政治与法律. 2019(01)
[5]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 孙山.  知识产权. 2018(11)
[6]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证成[J]. 孙山.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05)
[7]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J]. 吴习彧.  浙江社会科学. 2018(06)
[8]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J]. 陈吉栋.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9]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学的新挑战[J]. 王利明.  东方法学. 2018(03)
[10]“电子人”法律主体论[J]. 郭少飞.  东方法学. 2018(03)



本文编号:317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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