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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生效及效力

发布时间:2021-05-06 20:03
  城市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是城市更新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其生效与效力问题涉及国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保护,现行法规定不明确,亟待研究。其中,须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自登记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亦即房屋使用性质发生改变,以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用途为准;反之,仅须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自批准时生效;有些不须批准仅须备案的,自办理住所登记时生效,当事人有权按照批准或备案的房屋使用性质对房屋加以利用。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会发生附随效力。 

【文章来源】: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报. 2020,41(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城市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何时生效
    (一)城市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是否属于《物权法》等现行法上的“变更”
    (二)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是否自变更登记时生效
三、城市房屋使用性质变更具有何种效力
    (一)物权变动(即房屋使用性质改变)效力
    (二)按照批准或备案的使用性质利用房屋
    (三)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附随效力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城市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立法完善建议[J]. 王荣珍,梁晨,侯巍.  行政与法. 2019(11)
[2]我国销售电价交叉补贴的关键问题及解决办法[J]. 叶泽,吴永飞,李成仁,尤培培,杨少华,孙悦.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7(04)
[3]我国供水价格体系研究[J]. 倪红珍,李继峰,张春玲,赵晶.  中国水利. 2014(06)



本文编号:317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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