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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

发布时间:2021-05-08 01:07
  商标授权确权涉外行政纠纷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当事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为域外形成证据这一事实,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作为其被采信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双重性,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于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与法院不同,加之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等原因,法院对于域外证据形式要求的司法审查和诉讼程序中提交域外证据的标准不尽相同,这不利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亦不利于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本文提出,基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自身特点,上述案件中的域外证据形式要求不宜采取"一刀切"式的公证认证标准,而应根据程序、对象、待证事实的不同,要求当事人履行不同的证明责任。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2020,(10)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提交域外证据的主要情形及其对案件的实质影响
二、相关法律规范的冲突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
    (一)具体法律规范的冲突
    (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识
        1.一律排除
        2.不做区分
        3.结合认定
三、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域外证据司法审查的路径探析
    (一)《行政证据规则》第16条规定对于商标授权案件的不合理性
    (二)充分发挥行政诉讼中参照规章的司法审查作用
        1.当事人自认与依职权审查的适用对象
        2.依职权审查的情形
        3.两前提条件之间的关系
    (三)在诉讼中提交域外证据形式要求的司法标准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J]. 刘晓军.  人民司法. 2012(15)



本文编号:3174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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