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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在人格侵权中的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1-05-14 23:44
  科技改变生活,每一次科技的进步都会在方方面面影响着人类的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的运作。“网络语言暴力”便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与普及而衍生出的社会产物。网络语言暴力是在网络环境中,数量众多且不特定的网络用户对某一热点事件的当事人处以持续性的非理性辱骂、诽谤或者窥探隐私等行为,其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因此,网络语言暴力实际上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严重侵害,它以网络为平台,而该问题解决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配合和努力,所以要对其责任进行规制。与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一样,我国采取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心主义”治理模式,将减少网络侵权的责任移转给网络运营者,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来督促他们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损失,同时更加具有效率,但是却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了过重的责任,也与西方对该主体限制责任的立法精神相背离。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论之外,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绪论部分:包括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的现状以及本篇文章的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类的重要性,并且在比较、分析国内外相关学说和实践的基础上,对该主体分类的完善和重... 

【文章来源】:山东大学山东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 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
    (一) 分类的意义
    (二) 网络服务提供者分类的域外立法经验
    (三)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的现状及缺陷
    (四)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的重构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原则
    (一) 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原则的意义
    (二) 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适用的归责原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之“过错”要件
    (一)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过错要件
    (二) 一般网络侵权行为的过错要件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 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
    (二) 连带责任的缺陷
    (三)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应承担按份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本文编号:318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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