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物抵债的性质与效力
发布时间:2021-06-23 22:47
近年来,以物抵债在我国实务中大量出现,但却面临着法无明文规定、司法判决结果不一的困境。对此,应当通过概念辨析找出“以物抵债”在我国的产生背景,分析实务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明确以物抵债的“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这一核心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将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债的更改、新债清偿等传统民法制度区分开来。在承认以物抵债的契约性和诺成性的前提下,可以将不同类型以物抵债中的法律关系分别解释为合同更改、清偿合同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对于未完成抵债物交付的清偿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继续履行,不得随意反悔,且债务人应当承担抵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另外,如果当事人在以物抵债中表达了设立担保的意思,则应当从限制流质禁止规则适用的角度,有条件地承认担保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在合同法上的效力;同时,就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应当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否认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文章来源】: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市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以物抵债的概念和类型
第一节 以物抵债的概念
一、以物抵债出现的原因
二、以物抵债的概念辨析
第二节 以物抵债的类型
一、“抵偿型”以物抵债
二、“买卖型”以物抵债
三、“回购型”以物抵债
四、“票据型”以物抵债
第二章 以物抵债的性质与法律关系
第一节 以物抵债的性质
一、以物抵债是无名合同
二、以物抵债是诺成性合同
第二节 以物抵债的特别要素
一、合法有效的原定给付
二、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合意
第三节 以物抵债产生的法律关系
一、担保合同关系
二、清偿合同关系
三、合同更改
第三章 以物抵债的效力
第一节 新债务与旧债务的关系
一、旧债务因新债务成立而消灭
二、旧债务与新债务并存
第二节 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一、他种给付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二、他种给付的瑕疵影响清偿效果的实现
第三节 流质条款的效力
一、流质禁止规则的反思
二、运用清算规则弥补流质条款的缺陷
第四节 非典型担保的物权效力
一、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否定
二、禁止当事人通过合意创设新型物权的反思
第四章 对实务中以物抵债案件的回应
第一节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
一、承认担保合同关系的有效性
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适用
第二节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约定的以物抵债
一、承认清偿合同关系的有效性
二、从严审查执行案件中的以物抵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245805
【文章来源】: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市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以物抵债的概念和类型
第一节 以物抵债的概念
一、以物抵债出现的原因
二、以物抵债的概念辨析
第二节 以物抵债的类型
一、“抵偿型”以物抵债
二、“买卖型”以物抵债
三、“回购型”以物抵债
四、“票据型”以物抵债
第二章 以物抵债的性质与法律关系
第一节 以物抵债的性质
一、以物抵债是无名合同
二、以物抵债是诺成性合同
第二节 以物抵债的特别要素
一、合法有效的原定给付
二、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合意
第三节 以物抵债产生的法律关系
一、担保合同关系
二、清偿合同关系
三、合同更改
第三章 以物抵债的效力
第一节 新债务与旧债务的关系
一、旧债务因新债务成立而消灭
二、旧债务与新债务并存
第二节 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一、他种给付的瑕疵担保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二、他种给付的瑕疵影响清偿效果的实现
第三节 流质条款的效力
一、流质禁止规则的反思
二、运用清算规则弥补流质条款的缺陷
第四节 非典型担保的物权效力
一、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否定
二、禁止当事人通过合意创设新型物权的反思
第四章 对实务中以物抵债案件的回应
第一节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
一、承认担保合同关系的有效性
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适用
第二节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约定的以物抵债
一、承认清偿合同关系的有效性
二、从严审查执行案件中的以物抵债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24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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