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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继子女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1-06-28 17:53
  合理的继子女继承制度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对维护再婚家庭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系统分析,发现我国继子女法定继承权立法未尊重当事人意愿,不符合继承权本质,实践中难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缺乏科学性与实用性;认为制度修订中应重新进行价值平衡,在维护再婚家庭稳定、促进家庭扶养、减轻社会负担的同时,更充分重视继父母内心意思,保护继子女合法权益,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针对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本文梳理我国继子女继承传统、借鉴域外国家经验,联系我国具体国情,认为修正继子女法定继承制度有两种路径选择:一是用权利义务关系取代拟制血亲关系,取消继子女法定继承权,二是细化拟制血亲关系判断标准,使继子女法定继承权更具正当性。通过二者对比,本文最终选择第一种路径,具体立法建议如下:在人身关系上,建议民法分则亲属编修订中取消继父母子女拟制血亲关系立法,规定继父母对生父母抚养继子女具有帮助义务,继子女需赡养符合条件的继父母,以此保障未成年继子女和年迈继父母的扶养权益。在财产关系上,建议民法分则继承编修订中取消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权,改通过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酌分遗产请求权、收养等制度获得财产继承;为配套... 

【文章来源】: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7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论我国继子女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


005-2016年我国继子女继承相关案件数量继承制度本质上兼有身份法和财产法的性质,继承往往受到身份限制,作为一种单向的恩

纠纷案件,子女,生父母,第一


图 4. 2 2007-2016 年我国继子女赡养纠纷案件数量继子女不赡养继父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对于子女而言,继父母根本就不被视为父母,始终存在血缘的隔膜,无法形成亲人感情;即使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现实生活中生父母继父母离异或生父母去世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不再联系的情况比比皆是;第二,我国继父母子女拟制血亲关系形成并无明确的时间、程序界限,继父母子女缺乏相应的法律知

民众


民众继承习惯


本文编号:3254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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