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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内容法定

发布时间:2021-07-14 19:30
  在物权法定原则中,物权内容只是在轮廓上须由法律强制性地予以确定。物权法的自治法底色与内容"法定"的框架性,意味着物权的内容应容许更充分的合意空间。物权内容法定的从宽解释不会很大增加非使用者成本与系统成本。 

【文章来源】: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0,10(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物权法定内容变更或约定的基本前提:可得公示
三、物权法定内容是否得变更
四、物权内容自由约定的界限
五、结语:物权内容法定从宽解释适用的成本考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再访物权法定与自由之争议[J]. 张永健.  交大法学. 2014(02)
[2]流质契约解禁之反思——以罗马法为视角[J]. 李媚.  比较法研究. 2013(05)
[3]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非典型担保的命运[J]. 高圣平,张尧.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0(05)
[4]流质条款效力论[J]. 孙鹏,王勤劳.  法学. 2008(01)
[5]物权立法与法律理论 评《物权法草案》第一章[J]. 朱庆育.  中外法学. 2006(01)
[6]禁止流质约款之合理性反思[J]. 王明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6(01)



本文编号:328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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