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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视野下注册商标转让的制度重构——兼评第四次商标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07-19 21:49
  2019年4月23日新商标法修订中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即对恶意注册和商标囤积现象的回应,具体体现在对于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在申请阶段、异议阶段、无效阶段和处罚阶段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规制。从本质上说无论是恶意注册还是商标囤积,其最终目的都是通过抢占商标领域的公共资源来进行恶意诉讼或是买卖注册商标。而本次修法中对于注册商标转让制度修改的遗漏,不得不说是一大憾事。因此,以商标法中的公共领域为视角重新审视注册商标转让制度存在的不足,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领域保留、调整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和协调立法体系上的完备,在借鉴美、德和日本各国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1第2款的修订,形成规制手段上的闭环,从根本上解决恶意注册和商标囤积问题。 

【文章来源】:河南科技. 2020,39(27)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当前注册商标转让制度的弊端
    1.1 注册商标转让中对公共领域保护的不充分
    1.2 注册商标转让中权利基础的缺失
    1.3 与相关制度体系化的不协调
2 公共领域视角下注册商标转让制度重构的理论基础
    2.1 私权保护与公共领域保留的平衡
    2.2 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博弈
    2.3 立法体系上的协调
3 公共领域视角下注册商标转让制度重构的域外经验借鉴
    3.1 美国构建注册商标转让制度的经验借鉴
    3.2 德国构建注册商标转让制度的经验借鉴
    3.3 日本构建注册商标转让制度的经验借鉴
4 公共领域视角下重构我国注册商标转让制度的建议
    4.1 增加提交商标使用证明作为注册商标转让的前提条件
    4.2 明确提交使用证明期限为转让申请提出之日前三年



本文编号:329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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