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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与物:地名的不可商标性反思

发布时间:2021-07-21 16:47
  我国《商标法》中"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条款乃绝对禁用条款,属于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将地名视为政治符号而神圣化了,而非出于其缺乏显著性或具有欺骗性之考量。在《商标法》已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的前提下,该条款已经变得不合时宜,理应删除,而无法通过司法及行政机关的解释来作变通性的限缩适用。因为这种解释不仅背离了法律解释方法的顺位规则,未认清《商标法》第10条与第11条的逻辑关系,更降低了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难以摆脱越俎代庖式的造法嫌疑与窠臼。 

【文章来源】:交大法学. 2020,(02)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引言:问题与争议
一、禁用条款的正当性辨析
    观点一:地名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
    观点二:地名作为商标会造成公共资源被独占
    观点三:地名作为商标容易欺骗消费者
二、破除地名的“神圣性”
三、“其他含义”之存废
余论:方法与出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地名符号的传承与建构:基于城市记忆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研究——以南岭四省为例[J]. 章昌平,张晓君.  现代城市研究. 2017(03)
[2]论商标可注册性要件的逻辑关系[J]. 孔祥俊.  知识产权. 2016(09)
[3]地名与日常生活的政治——以福州历史上的地名兴替为中心[J]. 罗桂林.  城市史研究. 2016(01)
[4]地名变迁中的文化政治阐释——以从化温泉为例[J]. 李鹏,封丹.  人文地理. 2015(02)
[5]地名商标之其他含义的认定[J]. 王东勇.  人民司法. 2012(08)
[6]强行性规范及其法律适用[J]. 王轶.  南都学坛. 2010(01)
[7]论我国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J]. 邓宏光.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08(04)
[8]词与物的价值:语言科学与经济科学的融通[J]. 段胜峰.  求索. 2008(02)
[9]商标纠纷中的消费者问卷调查证据[J]. 杜颖.  环球法律评论. 2008(01)
[10]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及其合理使用——从“百家湖”案谈起[J]. 杜颖.  法学. 2007(11)



本文编号:329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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