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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作类传统艺术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1-07-29 18:09
  通过对动作类传统艺术的概念及外延的界定,说明了动作类传统艺术具有内容原真、表现形式活态、参与群体性强和区域性限定等特征,从法哲学、法律经济学和市场经济学的角度,分别考察了动作类传统艺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必然性,提出了动作类传统艺术成果知识产权特别法保护模式。 

【文章来源】: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2(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动作类传统艺术的界定
二、动作类传统艺术的特征
    1.原真性的内容
    2.活态性的表现形式
    3.参与的群体性
    4.流行的区域性
    5.文化呈现出的多元性和相互的兼容性
三、动作类传统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1.动作类传统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法哲学考察
    2.动作类传统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法和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的考察
    3.动作类传统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性:市场经济考察
四、动作类传统艺术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路径选择
    1.单行法规的保护
    2.动作类传统艺术成果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模式设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J]. 吴汉东.  法商研究. 2003(05)



本文编号:330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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