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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无遗嘱继承制度的演进——以血亲继承的变化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9-02 12:25
  现代大陆法系无遗嘱继承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无遗嘱继承范围和顺序确立的基础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发生变化。最初的《十二表法》时期是以支配权关系为核心来确定无遗嘱继承的范围和顺序。古典法时期裁判官通过一系列裁判官告示确立了与罗马市民法平行的"裁判官遗产占有体系",将一定的非处于家父支配权下的血缘亲属纳入到无遗嘱继承的范围,弥补了罗马市民法的不公正。优士丁尼通过法典化运动将市民法和裁判官法融合,建立了一套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新的无遗嘱继承体系,从而奠定了现代无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框架。 

【文章来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4(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十二表法》无遗嘱继承:以支配权关系为核心的亲属关系
    (一)处于绝对优先地位的自家继承人(heredes sui)
    (二)最近宗亲属(adgnatus proximus)对家产的获取
二、裁判官告示的补正:自然亲属关系的突显
    (一)遗产占有制度的运行模式
    (二)无遗嘱的遗产占有体系
        1、子女(unde liberi)。
        2、法定继承人(Unde legitimi)。
        3、血亲(unde cognati)。
        4、丈夫或妻子(unde vir et uxor)。
三、优士丁尼《新律》118条:以“自然血缘关系”为中心
四、由“法定亲属关系”到“自然血缘关系”的回归



本文编号:337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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