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分――以行为为分析视角
发布时间:2021-09-28 14:45
关于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我国当前立法态度不一,使得法官不得不采用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的方式处理有关个人信息的纠纷。在当前学界,两者范围存在交叉的观点是主流,并以"信息隐私"作为交叉之处的概念界定,采用"敏感度"的区分标准。由于敏感度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司法适用难度较大。在比较法上,英美法系中的美国法将个人信息概念置于隐私概念之下,以较宽泛的隐私概念统辖个人信息;在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并无隐私概念,而是通过具体化人格权,以私领域概念界定"隐私",并采用个人信息自决权作为个人信息对应的权利。比较法上的做法,有一定借鉴意义。为解决实务困境,应限缩隐私概念,具体来说应采用行为的区分标准,以信息使用作为区分关键,将有关信息使用的均归于个人信息之下,将传统上的隐私概念予以纯粹化。
【文章来源】: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18(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引出
二、立法之解释梳理
三、学界争论
四、比较法分析及其评价
(一)美国法
(二)德国法
(三)台湾地区法
(四)对比评价
五、行为区分标准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J]. 李永军.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7(03)
[2]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 张新宝. 中国法学. 2015(03)
[3]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3(04)
本文编号:3412106
【文章来源】: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18(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引出
二、立法之解释梳理
三、学界争论
四、比较法分析及其评价
(一)美国法
(二)德国法
(三)台湾地区法
(四)对比评价
五、行为区分标准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J]. 李永军.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7(03)
[2]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 张新宝. 中国法学. 2015(03)
[3]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3(04)
本文编号:34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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