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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教育性制裁——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为参照

发布时间:2021-09-30 13:2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各类干预处分,既包括旨在减少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各种干扰因素的教育帮助措施,也有事后调校未成年人行为方式的制裁措施。教育措施的制裁属性应该从被干预对象是否违反保护法益的规范、基本权利影响程度加以界定。教育性制裁在未成年人社会控制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但在适用时应该作为教育帮助措施等其他规范学习机制的补充。教育性制裁的选择和执行应该秉持个别化和弹性原则,注意避免因适用教育性制裁而给未成年人造成标签化效果,同时完善程序化设计。未来的分级预防机制应该关注未成年人预防必要性判断,将行为表现仅当作预防措施的参考性标准,并通过年龄条件和监护条件审慎限制专门教育措施的适用。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0,3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未成年人社会控制中的教育性制裁及其机能阐释
    (一)社会控制视野下的制裁及其界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制裁的效用及其限度
    (三)未成年人制裁的教育性设计
三、未成年人教育性制裁的运用原则
    (一)适用制裁的备位性原则
    (二)制裁内容的个别化原则
        1.决定层面采取“分人处遇”,而非单凭罪责高低的“分级处遇”。
        2.应该秉持弹性态度实施未成年人非行事件处理程序。
        3.在执行方面也应富有弹性。
    (三)制裁效果的避免不利益原则
    (四) 正当程序原则
四、《修正案》中教育性制裁的设计建议
    (一)以行为人教育需求标准贯彻个别化原则
    (二)通过结合式适用提高制裁处分的教育性特征
    (三)提高专门教育措施的备位化和建设性
    (四)收容性措施的效果预估缺乏实证基础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专家建议稿[J]. 姚建龙.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0(02)
[2]触法行为干预与二元结构少年司法制度之设计[J]. 姚建龙,孙鉴.  浙江社会科学. 2017(04)
[3]伟大变革中的我国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法[J]. 徐建.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6(01)
[4]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J]. 姚建龙.  法学评论. 2014(05)



本文编号:341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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