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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10 07:28
  “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可以用来抵押贷款,但就目前情况来说土地经营权抵押在法律制度上仍存在诸多不足。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真正放活土地经营权,盘活农村经济,发展现代化农业,从而使农民增收使农村发展,最终打赢脱贫攻坚战,建成全面小康。但在法律层面上,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其作为抵押物的规定以及土地经营权抵押在产生和实现机制方面的内容仍不完善。本文用文献研究、跨学科研究等方法分析了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并认为其应为用益物权,指出土地经营权用于抵押所存在的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对试点地区模式做法进行了梳理以从中得到启示,最后从修改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禁止土地经营权抵押相关条款,确定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生效主义,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关于第三方经营主体在以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时需经承包方同意的规定,并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评估、流转市场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够有助于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本文在借鉴试点模式,提出法律制度具体修改建议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也由于未对试点进行实地的调研,仅基于文献研究的梳理概括,对于试点的实际操作了解的不够具体详细。 

【文章来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1 选题背景
        1.2.2 选题意义
    1.3 文献综述
        1.3.1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1.3.2 关于法律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规定的不足之处
        1.3.3 关于试点地区的做法
    1.4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安排
第2章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的属性分析
    2.1 我国农村土地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制度变迁
    2.2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成员权具有“准所有权”性质
    2.3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是用益物权
第3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的不足
    3.1 法律上仍存在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禁止性规定
    3.2 法律在土地经营权抵押产生规则中存在的不足
        3.2.1 设立抵押需经承包方同意不具合理性
        3.2.2 法律上对于土地经营权登记规定的不统一
        3.2.3 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效力规定的缺失
    3.3 法律在土地经营权抵押实现机制中存在的不足
第4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实践在弥补制度不足上的相关做法
    4.1 试点地区形成的不同抵押模式介绍
        4.1.1 贵州凤冈县的反担保抵押模式
        4.1.2 宁夏平罗县的“存地证”抵押模式
        4.1.3 宁夏同心县的“三户联保+合作社担保+农业保险”抵押模式
        4.1.4 嘉兴南湖区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模式
    4.2 不同抵押模式关于抵押权设立规定的启鉴
        4.2.1 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设立时是否需经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同意的规定
        4.2.2 关于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规定
    4.3 不同抵押模式关于抵押权实现规定的启鉴
第5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在法律制度上的完善建议
    5.1 修改禁止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条款
    5.2 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产生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
        5.2.1 修改土地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方同意的规定
        5.2.2 完善土地经营权登记的法律规定
        5.2.3 确定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
    5.3 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实现机制的相关规定
        5.3.1 完善抵押物的多种实现方式
        5.3.2 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实现配套机制
        5.3.3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权益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本文编号:3427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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