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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障者影视作品获取权研究进展及改进策略

发布时间:2021-10-10 10:14
  视障者影视作品获取权是残疾人阅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无障碍电影是专为视障者制作发行的影视作品,涉及原版电影版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表演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等权利。我国版权法的无障碍条款仅仅规定盲文为无障碍合理使用范围,不利于保护我国残疾人的整体福利,应增加影视作品,同时将"盲文版"的表述改为"无障碍格式版"。无障碍电影的发行主体应为经授权的公益组织,无障碍通过技术手段等保障为残疾人所专用。在无障碍电影的制作成规模后,应考虑向原版电影版权人支付低于商业许可费的合理费用。 

【文章来源】:残疾人研究. 2020,(03)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无障碍电影发行模式中的版权
    2.1 无障碍电影的制作模式
    2.2 无障碍电影制作涉及的版权问题
    2.3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无障碍条款规定不能涵盖无障碍电影作品
3.《马拉喀什条约》视障者影视作品获取权的规定及各国版权法的相应修改
    3.1《马拉喀什条约》视障者影视作品获取权的规定
    3.2 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修改版权法无障碍条款,保障残疾人影视作品获取权
        3.2.1 日本。
        3.2.2 印度。
        3.2.3 英国。
        3.2.4 俄罗斯。
        3.2.5 我国台湾地区。
4.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应增加保障视障者影视作品获取权的规定
    4.1 设立保障视障者影视作品获取权的规定符合“三步检验法”
        4.1.1 无障碍电影的使用仅限于“视障者”,行为符合“特殊情形”。
        4.1.2 无障碍电影的使用不会和原版电影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
        4.1.3 无障碍电影的使用不会对版权人利益造成不合理损害。
    4.2 我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无障碍服务条款的不足与修订
        4.2.1 增加影视作品为无障碍作品合理使用的作品类型。
        4.2.2 扩大无障碍作品权利例外所包含的权利范围。
        4.2.3 明确无障碍电影制作和发行的主体。
        4.2.4 无障碍电影的制作和发行应平衡视障者和原版电影版权人的利益。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马拉喀什条约》对图书馆视障者服务的影响研究[J]. 张熹.  残疾人研究. 2016(03)
[2]口述影像在公共图书馆视障服务中的应用与思考[J]. 符艺.  图书馆论坛. 2014(08)
[3]论视力障碍者的作品获取权——兼论《马拉喀什条约》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适用[J]. 徐小奔.  知识产权. 2014(03)
[4]论《马拉喀什条约》及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J]. 王迁.  法学. 2013(10)
[5]绘声绘色:中国无障碍电影的发展现状及展望[J]. 潘祥辉,李东晓.  浙江学刊. 2013(04)



本文编号:342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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