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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广播组织权: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保护——评“凤凰网案”

发布时间:2021-10-16 05:26
  "凤凰网案"存在两点争议: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可以认定为作品以及适用何种专有权。然而,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作品"独创性"标准难以解决"凤凰网案"本质问题。要解决"凤凰网案",我们不妨转换思路,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使广播组织权主体和广播组织的转播权延伸至互联网领域,这样可以通过邻接权而不是完全依靠著作权来解决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问题。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4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凤凰网案”两点争议:“作品”认定及适用何种专有权
三、作品“独创性”标准难以解决“凤凰网案”本质问题
    (一) “高”与“低”:判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独创性本身就比较“棘手”
    (二) 适用何种专有权:把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认定为作品遇到的困境
    (三) 把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认定为录像制品时,法院容易误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真正含义
四、网络媒体直播体育赛事画面的保护有赖于广播组织权主体的延伸
    (一)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若被赋予广播组织权保护将无须再区分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
    (二) 著作权法中的广播组织权条款在互联网时代面临两个挑战
    (三) 修改广播组织权条款使广播组织转播权延伸至互联网领域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功能主义解释论视野下的“电影作品”——兼评凤凰网案二审判决[J]. 万勇.  现代法学. 2018(05)
[2]关于体育赛事直播有关版权保护问题的再思考[J]. 王自强.  知识产权. 2018(07)
[3]互联网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中超赛事转播案”[J]. 褚瑞琪,管育鹰.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2)
[4]法院可以创设新类型作品吗?[J]. 陈锦川.  中国版权. 2018 (03)
[5]网络环境中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辨明与制度构想[J]. 彭桂兵.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8(05)
[6]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兼析“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J]. 王迁.  法学研究. 2017(01)
[7]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J].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1)
[8]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J]. 祝建军.  知识产权. 2015(11)
[9]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析论[J]. 丛立先.  中国版权. 2015(04)



本文编号:343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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