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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法上“无因管理制度”与“委托合同制度”的体系关联

发布时间:2021-10-29 18:39
  作为我国债法中不可或缺的两项重要制度,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表面上差异巨大,实则具有非常高的亲缘性。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民法中亦复如此。《民法典》第921条与第979条第一款均规定了"必要费用"偿还义务,对此应作相同解释;《民法典》第930条规定的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损害赔偿"与第979条规定的本人对管理人的"补偿"不同;有偿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而无因管理人原则上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在解释论上可考虑通过对《民法典》第979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补偿"进行解释,来达到认许为无因管理的专业人员的报酬请求权的效果;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与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应依不同的归责标准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宜类推适用《民法典》第929条第一款,使无因管理人承担类似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的责任。《民法典》第984条规定的无因管理追认制度与委托合同具有密切关联,在解释适用中应充分注重其与委托合同制度的协调问题。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 2020,3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前言
一、无因管理制度与委托合同制度的亲缘性——比较法分析
    (一)从体系位置看,一些民法典将无因管理放在接近或者毗邻委托合同的位置
    (二)从条文表述看,部分无因管理规定充分体现了无因管理与委托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
    (三)从规范内容看,诸多民法典在设计无因管理制度时充分参酌委托合同规定
    (四)从法律性质上看,一些民法典或民法理论将无因管理定性为“准合同”
    (五)从解释适用看,委托合同制度对无因管理方面问题的解决发挥作用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与委托合同制度的适用关系
    (一)委托人向受托人(或本人向管理人)偿还处理事务的“必要费用”
    (二)委托人对受托人(或本人对管理人)为损害赔偿或补偿
    (三)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四)受托人对委托人(或无因管理人对本人)为损害赔偿
三、我国无因管理追认制度与委托合同制度的关联关系
    (一)追认的性质
    (二)追认与类似概念的差异
    (三)追认的时点
    (四)追认的法律效果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条之逻辑结构——以台湾“民法”法条为例[J]. 游进发.  中国应用法学. 2017(05)
[2]法国新债法准合同规范研究[J]. 李世刚.  比较法研究. 2016(06)
[3]论被救助者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赔偿义务[J]. 缪宇.  法学家. 2016(02)



本文编号:346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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