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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使用人的单方变更之规范构建

发布时间:2021-11-06 10:26
  长期定型化交易中,格式条款使用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作单方变更有其必要性和实践意义。我国《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未对其制度化,故有必要从原理及规范上予以解释与补充。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之正当化基础可依据格式条款使用人预先保留单方变更权内容的"变更条款",亦可基于法政策的考量。之于前者,"变更条款"应受到格式条款的一般效力规制且符合相对人的可期待性,以实现对相对人信赖的保护。之于后者,应参考情势变更原则之于司法实践的类型化适用确立"变更必要性"明确的适用范围。为使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产生拘束相对人之效力,应构建相对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实体规范上该变更应符合"相对人的一般利益"或达到"合理性"要求。程序规范上,格式条款使用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及相对人享有脱离变更后合同的解约权等救济措施,从而实现相对人知情权、选择权及对等权利的保护。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20,14(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格式条款单方变更”之形成论
    (一)合意论的视角———“变更条款”
        1.“变更条款”效力的一般规制
        2.“变更条款”内容的可期待性
    (二)法政策的视角———变更必要性
三、“格式条款单方变更”之效力论
    (一)实体性要件
        1.符合相对人的一般利益
        2.合理性
    (二)程序性要件
        1.通知义务
        2.相对人的保护措施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消费者合同中价格条款的法律规制[J]. 汪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2]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逻辑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对象[J]. 张友连.  河北法学. 2017(03)
[3]格式条款规制标准研究[J]. 马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2)
[4]免除或限制责任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J]. 马一德.  法学. 2014(11)
[5]论不公平条款制度——兼论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之于格式条款[J]. 范雪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6)
[6]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J]. 解亘.  法学研究. 2013 (02)
[7]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单方变更权的合理限度——以德国建筑私法相关规定为借鉴[J]. 黄喆.  政治与法律. 2012(11)
[8]论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协议的法律规制[J]. 林旭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5)
[9]合同规范在格式条款规制上的范式作用[J]. 杜景林.  法学. 2010(07)
[10]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06)



本文编号:347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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