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之目标及其《民法典》之合同类型的配置
发布时间:2021-11-07 12:21
买卖为主要之让与之债,其以对合同目标之财产权的有偿让与为主要给付义务之内容。其目标可区分为物、权利及不具权利地位而有财产价值之信息或无体财产或用管线供应之电、水、气体、热力等。因其客体之不同,而依其事务性质,有不同之规范需要,从而传统上首先因之要分为物之买卖及权利之买卖。《民法典》虽没有依循该传统,但仍因合同客体之不同,而给予不同规定及不同的典型合同名称。这基本上与典型合同之类型的扩增趋势相符,只是不以特种买卖称之。就单纯以权利为买卖目标的情形,"合同编"并未为明文规定。债权之买卖,除无追索权之保理合同外,期货买卖及选择权买卖亦值得重视。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20,14(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权利之买卖与债权之转让
二、权利之买卖与技术转让合同
三、权利之买卖与期货或选择权买卖
四、将来或他人之物或权利的买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合同法分则的再法典化[J]. 朱广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2]技术合同的立法论[J]. 崔建远. 广东社会科学. 2018(01)
[3]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论——对继受日本学说的反思[J]. 冯洁语.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6(03)
[4]论无权处分与出卖他人之物——兼评《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J]. 石冠彬. 当代法学. 2016(02)
[5]期货交易双层标的法律结构论[J]. 钟维. 清华法学. 2015(04)
[6]债权转让通知研究[J]. 刘浩.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2)
[7]论债权让与和对抗要件[J]. 韩海光,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2003(06)
本文编号:3481843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20,14(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权利之买卖与债权之转让
二、权利之买卖与技术转让合同
三、权利之买卖与期货或选择权买卖
四、将来或他人之物或权利的买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合同法分则的再法典化[J]. 朱广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2]技术合同的立法论[J]. 崔建远. 广东社会科学. 2018(01)
[3]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论——对继受日本学说的反思[J]. 冯洁语.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6(03)
[4]论无权处分与出卖他人之物——兼评《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J]. 石冠彬. 当代法学. 2016(02)
[5]期货交易双层标的法律结构论[J]. 钟维. 清华法学. 2015(04)
[6]债权转让通知研究[J]. 刘浩.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2)
[7]论债权让与和对抗要件[J]. 韩海光,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2003(06)
本文编号:348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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