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困境及其破解
发布时间:2021-12-18 08:10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机器人作为典型的人工智能实体已逐步被运用于医疗、交通、家居、军事等行业,然而智能机器人为人类提供便利的同时,其致人损害事故也时有发生。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不同于传统的侵权行为,其特殊性表现在侵权关系主体的复杂性、侵害客体的多样性、损害结果的潜伏性三个方面。这决定了传统民事责任制度适用于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时面临三大困境,分别是民事责任主体不明、因果关系认定及证明困难、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局限。针对上述困境,可从明确智能机器人民事责任主体地位、科学认定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因果关系及增设特殊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三个方面着手,逐一进行破解。
【文章来源】:理论月刊.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特殊性
(一)侵权关系主体的复杂性
(二)侵害客体的多样性
(三)损害后果的潜伏性
三、传统民事责任制度适用于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困境
(一)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体不明
(二)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及证明困难
(三)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局限
四、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困境的破解
(一)明确智能机器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二)科学认定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因果关系
(三)增设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特殊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行为道德伦理与刑法规制[J]. 刘宪权. 比较法研究. 2018(04)
[2]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论析[J]. 孙占利. 东方法学. 2018(03)
[3]“电子人”法律主体论[J]. 郭少飞. 东方法学. 2018(03)
[4]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研究[J]. 张童. 社会科学. 2018(04)
[5]人工智能对司法裁判理论的挑战:回应及其限度[J]. 冯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6]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7]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J]. 郑戈. 探索与争鸣. 2017(10)
[8]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9]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司晓,曹建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10]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阐释[J]. 王倩. 法学. 2017(04)
本文编号:3541984
【文章来源】:理论月刊.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特殊性
(一)侵权关系主体的复杂性
(二)侵害客体的多样性
(三)损害后果的潜伏性
三、传统民事责任制度适用于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困境
(一)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体不明
(二)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及证明困难
(三)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局限
四、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困境的破解
(一)明确智能机器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二)科学认定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因果关系
(三)增设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特殊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机器人行为道德伦理与刑法规制[J]. 刘宪权. 比较法研究. 2018(04)
[2]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论析[J]. 孙占利. 东方法学. 2018(03)
[3]“电子人”法律主体论[J]. 郭少飞. 东方法学. 2018(03)
[4]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研究[J]. 张童. 社会科学. 2018(04)
[5]人工智能对司法裁判理论的挑战:回应及其限度[J]. 冯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6]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7]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J]. 郑戈. 探索与争鸣. 2017(10)
[8]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9]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司晓,曹建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10]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阐释[J]. 王倩. 法学. 2017(04)
本文编号:354198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541984.html